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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141章 检疫及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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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事先获批给无疫通行证,否则每艘船只均须立即前往检疫碇泊处,而除因天气恶劣外,不得移离该处,直至生主任藉命令放行为止。因天气恶劣而被迫离开检疫碇泊处的船只,除使用讯号外,不得与岸上或任何其他船只交接,而在该等恶劣天气平息后,该艘船只须立即返回检疫碇泊处:
  
  但如天气恶劣的情况涉及对船只颇有可能构成实际危险,则该艘船只可暂时移离,但就所有目的而言,须当作受所有其他适用于该等船只的规例所规限。
  
  (由1936年第54号第4条修订;由1955年第38号第14条修订)
  
  第141章  第25条由海事处处长决定检疫碇泊处
  
  如海事处处长有所规定,每艘船只的船长均须按规定将其船只移往检疫碇泊处的某部分。
  
  第141章  第26条不容许与某些船只交接
  
  除第27条条文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如非生主任或其船艇上的人,不得走近任何显示检疫讯号的船只的30码范围内,而除使用讯号外,不得与该艘船只或其上的人交接,而且在没有收到该生主任事先以书面明示许可以及没有遵守其规定的任何预防措施时,不得直接或间接从该艘船只或其上的人接收或带走任何人或物品。
  
  (由1955年第38号第15条修订)
  
  第141章  第27条领港员可登上显示检疫讯号的船只
  
  为引领受就任何疫症受感染或怀疑受感染的船只往检疫碇泊处,领港员可登上该艘船只。除非获得生主任授权,否则任何领港员的船员或其他人均不得登上该艘船只。
  
  (由1955年第38号第16条修订)
  
  第141章  第28条入境的条件;传染病的报告;准许
  
  (1)任何船只的船长或飞机的机长,不得让其船只上或飞机上的任何乘客下船或下机,亦不得准许他们下船或下机,或准许他们被接载下船或下机,直至他们经生主任检查合格为止,而船长或机长须提供一切合理的设施,使该等检查能妥为进行。
  
  (2)任何船只的船长或飞机的机长,须向生主任报告他所知道在他的船只上或飞机上存在、或在航行期间已存在的任何传染病个案。
  
  (3)(a)除有生主任的书面准许外,任何船只的船长或飞机的机长不得让他的船只上或飞机上任何他知道正患有传染病的人下船或下机,亦不得准许他们下船或下机,或准许他们被接载下船或下机。
  
  (b)任何船只的船长或飞机的机长,如未经许可而让上述人士下船或下机,或准许他们下船或下机,或准许他们被接载下船或下机,则须在任何生主任要求时立即将该人送离香港。 (由1993年第86号第17条修订)
  
  (由1955年第38号第17条代替)
  
  第141章  第29条与铁路列车上传染病个案有关的职责及权力
  
  (1)如在任何铁路列车上出现任何疫症个案,则该铁路列车的警须在抵达第一个车站时向站长报告有关事实,而站长则须以电话或电报将有关事实通知生主任。 (由1955年第38号第18条修订)
  
  (2)站长须将载有有关病人的车厢及其内的所有其他占用人扣留,由生主任检验,亦须将该车厢与火车的其余部分分离,并将该车厢留在车站,直至作出检验为止,或将该车厢移往另一个车站,而在该另一个车站可更迅速地进行检验以及从该另一个车站可更容易地将有关病人及其他人送往医院或受隔离的地方。
  
  (3)任何患有或怀疑患有任何上述疾病的人,均须送往医院或受隔离的地方,并须留在该处,直至该处的主管人员让其离开为止。 (由1955年第38号第2条修订)
  
  第141章  第30条某些飞机着陆或离境的限制
  
  任何受感染或怀疑受感染的飞机,以及来自疫港而并未在香港获批给自由无疫通行证的飞机,均不得在生机坪以外的香港任何地方着陆,而该飞机亦不得离开该生机坪,直至生主任藉命令放行为止。
  
  (由1993年第86号第17条修订)
  
  第141章  第31条卫生主任须检查某些船只
  
  任何船只抵达检疫碇泊处时,生主任须登上该船只,并向船长及随航医生(如有的话)或向船上的任何其他人提出其认为必需的问题,以确定船上的人的健康状况、船舶及货物的生情况,以及出发港口或曾作停留的中途停靠港的生情况,并可规定船上的所有人到场接受检查及检验,亦可检查船舶的每一部分,和要求查阅航行日记或航行日志及船舶的所有文件。
  
  (由1955年第38号第13条修订)
  
  第141章  第32条与传染病有关的申报书;罚则
  
  (1)如生主任有所规定,每艘船只的船长及随航医生均须就船员及乘客的人数、传染病在船上或在航行期间的出现或其流行情况、死亡人数,以及该生主任所规定的其他详情,作出和签署一份属实的申报书。 (由1936年第54号第5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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