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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41章 第57条对某些船只及飞机所采取的较少的预防措施 虽然某船只或飞机从疫港抵境,或船上或机上载有由疫区起程的人,但如该船只或飞机在从该疫港离境时或在航行期间或在抵境时并无霍乱个案,则该船只或飞机须视为未受感染。该船只或飞机可能须接受第54(a)、(g)、(h)及(i)条所订定的措施。此外,乘客及船员或机员可能须受监察一段期间,为期不超逾自抵境日期起计的5天。在同一段期间内,船员或机员可被禁止离开该船舶或生机坪,但执行已通知生主任的职责除外。 第141章 第58条就某些食品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1)如任何船只或飞机从某个地方或港口抵境,而该地方或港口经证明为霍乱的疫埠或疫港,则生主任可就任何鱼类、介贝类水产动物、水果、蔬菜或饮料采取以下措施─ (a)命令将其留在船上或机上;或 (b)将其销毁:但本条不适用于任何以密封容器盛载而生主任认为未受污染的食物或饮料。 (2)任何人不得卸下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物件。 (由1955年第38号第31条增补) 第141章 第59条粪便化验 如任何人从任何地方或港口抵境,而该地方或港口经证明为霍乱的疫埠或疫港,则生主任可进行粪便化验。 (由1955年第38号第31条增补) 第141章 第60条具有临床霍乱征状的个案须被界定为霍乱 (1)呈现霍乱临床征状但并无发现霍乱弧菌的个案,或发现的弧菌严格而言并非符合霍乱弧菌的特征的个案,均须接受就霍乱所规定的一切措施。 (2)在船只或飞机抵境时发现的带菌者,可以处理疾病个案的同样方式处理。 第141章 第61条(由1993年第86号第13条废除) 第141章 第62条(由1993年第86号第13条废除) 第141章 第63条(由1993年第86号第13条废除) 第141章 第64条(由1993年第86号第13条废除) 第141章 第65条(由1993年第86号第13条废除) 第141章 第66条对受感染的船只或飞机所采取的预防黄热病措施 预防黄热病措施 就黄热病受感染的船只或飞机须接受以下措施─ (a)医疗检查; (b)病人须被送上岸或下机,而那些持续患病不多于5天的病人则须以生主任所指示的方式接受隔离,以防止蚊子的传染; (c)其他上岸或下机而生主任认为没有受保护以预防黄热病的人,须受隔离或监察一段期间,为期不超逾自他们上岸或下机时起计的6天; (由1955年第38号第2及34条修订) (d)船舶须在距离有人居住的海岸最少200米的地方系泊,并与其他船只相隔一段使蚊子颇不可能达到的距离; (由1985年第2号法律公告修订) (e)须尽可能在卸货前在船上或机上将处于所有成长阶段的蚊子消灭。如在消灭蚊子前进行卸货,则受雇的人须受隔离或监察一段期间,为期不超逾自他们停止卸货时起计的6天。 (由1955年第38号第2条修订) 第141章 第67条怀疑受感染的船只或飞机 就黄热病怀疑受感染的船只或飞机,可能须接受第66(a)、(c)、(d)及(e)条所指明的措施。 第141章 第68条在某些情况下船只或飞机视为未受感染 即使某船只或飞机来自黄热病疫港,但如在经过多于6天的航程后抵境时船上或机上并无黄热病个案,以及并无理由相信船上或机上载有已成长的埃及伊蚊或生主任信纳以下任何一点,则该船只或飞机须视为未受感染─ (a)该船只或飞机在出发港口停留期间,是在距离有人居住的海岸最少410米的地方系泊,并与其他船只相隔一段使埃及伊蚊颇不可能到达的距离;或 (由1985年第2号法律公告修订) (b)该船只或飞机于离境时已进行有效的熏蒸消毒,以将蚊子消灭。 (由1955年第38号第35条修订) 第141章 第69条关于就某些疾病受感染的船只或飞机的预防措施 其他传染病的预防措施 (1)任何人乘搭任何船只或飞机抵达香港时被发现患有水痘、白喉、肠热病、痢疾、猩红热、流行性感冒、脑脊膜炎、麻疹或其他该等传染病,如生主任认为他不能在船上或机上接受隔离或治疗,则可将他移往医院。 (由1993年第86号第17条修订) (2)生主任认为已受感染的寝具、布料制品、衣物或其他物件,均须依照其指示予以消毒。 (3)生主任认为已受感染的船只或飞机任何部分,均须依照其指示予以消毒。 第141章 第70条关于在船只上或飞机上的妨扰与不卫生情况的措施 不生与过于挤迫的船只 (1)生主任在检查任何船只时如发现有他认为相当可能危害健康或造成妨扰的腐烂动物或蔬菜、活的有害物或昆虫、废弃物、污物、脏物或其他物质,可向该船只的船长、代理人或拥有人送达书面通知,其在12小时内减除上述妨扰。 (由1955年第38号第36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