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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134章 危险药物条例

[接上页]

  〔比照S.I. 1964/1811 reg. 9(2) U.K.〕
  
  第134章  第26条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的法定权限
  
  (1)任何人如─
  
  (a)在以下情况服食危险药物或将危险药物注射入自己体内─
  
  (i)按照注册医生的指示,并为医疗的目的;
  
  (ii)按照注册牙医的指示,并为牙科治疗的目的;或
  
  (iii)该危险药物乃指明危险药物,并按照指明的人的指示及为医疗的目的; (由1992年第2号第7条增补)(b)服食由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合法地供应附表1第Ⅲ部指明的危险药物;或
  
  (c)服食由第24(2)条提述的人合法地供应附表1第Ⅳ部指明的制剂,并不因此而违反本条例。 (由1992年第2号第7条修订)
  
  (2)凡─
  
  (a)注册医生为医疗目的而给他人注射危险药物;
  
  (b)注册牙医为牙科治疗目的而给他人注射危险药物;或
  
  (c)指明的人在指明诊疗所为医疗目的而给他人注射指明危险药物,并不因此而违反本条例。 (由1992年第2号第7条代替)
  
  (3)任何人如─
  
  (a)为医疗目的而按照注册医生的指示给他人注射危险药物;
  
  (b)为牙科治疗目的而按照注册牙医的指示及在注册牙医在场的情况下给他人注射危险药物;或
  
  (c)在指明诊疗所为医疗目的,而按照指明的人的指示及在指明的人在场的情况下给他人注射指明危险药物,并不因此而违反本条例。 (由1992年第2号第7条代替)
  
  第134章  第27条管有注射危险药物的设备及器具的法定权限
  
  (1)现授权以下的人为执行其专业或行使其职能的需要,或因其受雇职务的需要,管有适合于或拟用作注射危险药物(或指明危险药物,如该人乃(d)段所述的人)的设备或器具─
  
  (a)任何注册医生;
  
  (b)任何注册牙医;
  
  (c)任何在订明医院或官办健康院或诊疗所受雇或受延聘的人;及
  
  (d)任何指明的人。 (由1992年第2号第8条增补)(2)任何人如─
  
  (a)按照注册医生的指示,为医疗目的而用适合于或拟用作注射危险药物的设备或器具,以注射危险药物入自己体内,则现授权该人管有该等设备或器具;或
  
  (b)按照指明的人的指示,为医疗目的而用适合于或拟用作注射指明危险药物的设备或器具,以注射指明危险药物入自己体内,则现授权该人管有该等设备或器具。 (由1992年第2号第8条代替)
  
  (由1992年第2号第8条修订)
  
  第134章  第28条船长管有、供应及获取危险药物的法定权限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3号第2条
  
  (1)(a)如一艘船舶并未载有注册医生作为船上编制的一员,现授权该船船长─
  
  (i)管有危险药物,但所管有者仅为遵从《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所需;及 (由1995年第44号第143条修订)
  
  (ii)在任何适用的条件及指示的规限下,向船员供应该等危险药物。
  
  (b)即使本条例有其他的规定,凡向船上的船员供应危险药物─
  
  (i)则在正式航海日志上作出的记项;或
  
  (ii)《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并未规定该船携带正式航海日志,则由该船船长签署的报告, (由1995年第44号第143条修订)
  
  即属供应危险药物的充分纪录,但记项或报告中须指明已供应的危险药物,而倘若是作出报告,则亦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报告送交商船海员管理处监督。(c)船长凭借本条管有的任何危险药物,除为供应船员所需外,须存放于一个锁上的容器内,只能由船长或获船长授权的高级船员开启。
  
  (d)在本条中─
  
  “正式航海日志”(official log book) 指根据《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而须备存的正式航海日志;
  
  “商船海员管理处”(mercantile marine office) 指根据各商船法令*#设立及维持的商船海员管理处,或《商船(海员)条例》(第478章)所指的海管处。 (由1995年第44号第143条修订)(2)(a)现授权在香港以外注册或领牌但在香港的船舶的船长获取一定分量的危险药物,该分量由获署长为施行本款而委任的公职人员证明乃该船舶在抵达其船籍注册港前须配备者。 (由1998年第23号第2条修订)
  
  (b)按照根据(a)段发出的证明书供应危险药物的人须保留该证明书,并在其上记录供应危险药物的日期;该证明书须放置于其处所内,以便随时可供查阅。(3)任何人违反第(1)(c)或(2)(b)款的规定,即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
  
  [比照 S.I. 1964/1811 reg. 13(1) & (2) U.K.]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商船法令》”乃“Merchant Shipping Acts”之译名。
  
  #并请参阅以下条文─
  
  (a)就《1984年商船法令》而言,第415章附表5第3部及第508章附表2第1条;
  
  (b)就1894至1979年的《商船法令》(Merchant Shipping Acts)而言,第281章第117条、第415章第103条及第478章第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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