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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5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第562章 广播条例

[接上页]

  (a)规定持牌人或获授权的人合理地相信是受雇于或从事某名本条适用人士的有关业务的人,出示与该业务有关并由持牌人或该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数据、簿册、文件或纪录,以供检查;
  
  (b)检查根据(a)段出示的数据、簿册、文件或纪录或其中任何记项,并如认为合适的话,将该等文件或其中任何记项复制副本;
  
  (c)移走(a)段所提述的数据、簿册、文件或纪录或(b)段所提述的副本,以供他本人及广管局检查;及
  
  (d)规定持牌人或获授权的人合理地相信是受雇于或从事某名本条适用人士的有关业务的人,向获授权的人及广管局提供任何经获授权的人指明并与根据(a)段出示的数据、簿册、文件或纪录有关的解释或进一步详情。(2)任何与根据本条作出的调查有关的资料或事项如非以可阅读形式或易于明白的方式记载,第(1)款所赋的规定出示任何数据、簿册、文件或纪录的权力,包括规定将该等数据、簿册、文件或纪录或其中任何有关部分以可阅读形式和易于明白的方式出示或复制的权力。
  
  (3)裁判官如根据广管局主席、广管局副主席或《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所指的行政主管经宣誓而作的告发,信纳─
  
  (a)为妥善履行第(1)款所提述的广管局的职能,有必要进入该告发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是由某名本条适用人士使用或占用、并且用作存放、贮存或使用关乎该人的有关业务的数据、簿册、文件或纪录的处所;及
  
  (b)进入上述处所的要求已遭拒绝或相当可能遭拒绝,可发出手令授权根据第(1)款获授权的人进入上述处所,而该人─
  
  (i)可在上述处所行使第(1)款所指明的权力;及
  
  (ii)可检走、移走和扣留上述处所内他有合理理由相信会提供相当可能会协助广管局妥善履行其根据本条例所具职能的数据、簿册、文件或纪录或其任何副本,及将其复制副本。(4)本条适用人士的雇员、董事、主要人员或代理人,须协助而不得妨碍根据本条行使权力的人。
  
  (5)根据本条移走的数据、簿册、文件或纪录可在不超逾自移走当日起计的6个月的期间内予以保留,但如为进行任何刑事法律程序而需要该等数据、簿册、文件或纪录,则可在该等程序所需的较长期间内予以保留。
  
  (6)根据本条移走任何数据、簿册、文件或纪录的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发出收据,并须准许假使该项目并无遭移走则会有权查阅该项目的人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该项目、将其复制副本及摘录其中内容,但上述准许须受广管局就保管或其他方面所施加的合理条件规限。
  
  (7)根据第(1)或(3)款行使权力的人,均须获给予授权予他的授权书文本,并须在有人提出要求时,出示其身分证明及授权证明以供查阅。
  
  (8)第(1)(a)或(b)及(3)款所赋予的权力,包括以下权力─
  
  (a)规定第(1)(a)款所述的人,以显象或印刷或其他书面形式或以电脑磁碟,或兼以此两种形式,提取或检索或安排提取或检索第(10)款所提述并由正行使该权力的人所指明的资料;如资料经提取或检索后属印刷或其他书面形式,则亦包括规定第(1)(a)款所描述的人将资料交付正行使该权力的人;
  
  (b)藉通常用于提取或检索的设备,以上述的其中一种或两种形式自行提取或检索任何如此提述的资料;及
  
  (c)检查任何如此提取或检索的资料,及在认为合适时将该项资料带走。(9)本条适用于持牌人及其相联者。
  
  (10)在本条中─
  
  “有关业务”(relevant business) 指与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直接相关或相联的业务;
  
  “数据、簿册、文件或纪录”(data, book, document or record) 包括符合以下说明的资料─
  
  (a)关乎任何有关业务;及
  
  (b)其记录形式使资料可藉在收到提取或检索的指示后即自动操作的设备而提取或检索的。(11)为免生疑问,现宣布∶《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XII部的条文适用于本条。
  
  第562章  第26条广管局可获取资料
  
  (1)广管局如信纳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持牌人除外)管有或相当可能管有关乎广管局对违反或涉嫌违反本条例的牌照条件、规定或根据本条例发出或作出的指示、命令、决定或裁定的调查的资料或文件,则可向该人送达书面通知─
  
  (a)视情况所需而要求该人于该通知所指明的一个在有关个案的整体情况下属合理的日期(“有关日期”)之前─
  
  (i)以书面向广管局提供该资料或文件;或
  
  (ii)向广管局交出该文件;及(b)述明如该人认为不能够或不愿遵从该要求,则该人可在有关日期之前以书面向广管局作出申述,述明该人为何持有该意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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