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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如持牌人的领牌服务是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或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则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持牌人须在牌照指明的期间或广管局以书面决定的其他期间内,以节目能在全港接收(以广管局感到满意者为准)的方式提供服务,或(如属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供该牌照为此而指明的香港区域接收。 (2)广管局可藉送达持牌人的书面通知,豁免持牌人使其无需于该通知指明的期间内就该通知指明的香港任何区域遵守第(1)款。 第562章 第19条学校的电视节目 广管局可藉送达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的书面通知,规定该持牌人将政府所提供的学校教育电视节目免费纳入其领牌服务内。 第562章 第20条电视节目服务锁码装置 持牌人(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除外)的领牌服务如属─ (a)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 (b)在香港提供的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而使用在香港提供的该服务是须缴付收看费的;或 (c)任何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则须提供令广管局满意的锁码装置,但如该服务是提供予酒店房间者,则属例外。 第562章 第21条对不被视为适当人选的人的限制 (1)持牌人及任何对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须为适当人选,并须保持为适当人选。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持牌人须在每年的4月1日或该日之前,以指明格式向广管局提供资料,使该局能确定并核实该持牌人或对该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是否适当人选。 (3)第(2)款不适用于持牌不足4个月的持牌人。 (4)在决定持牌人或对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是否适当人选时,须考虑─ (a)持牌人或该人的业务纪录; (b)持牌人或该人在其必须具诚信公正品格的情况下的纪录; (c)持牌人或该人在香港的刑事纪录,而该等纪录是关于香港法律所订的涉及贿赂、伪造帐目、贪污或不诚实的罪行的;及 (d)持牌人或该人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刑事纪录,而该等纪录所关乎的行为,假若是在香港作出的即会构成或组成(c)段所述的持牌人或该人的香港刑事纪录部分内容者。 第562章 第22条防止干预持牌人在节目内容方面的独立性 (1)持牌人不得协议在其领牌服务内包括或不包括任何材料,但持牌人正在订约以求获得供应给其领牌服务的材料则不在此限。 (2)任何协议中如有任何规定持牌人在其领牌服务内包括或不包括任何材料的条文,不得针对该持牌人强制执行该条文,但如该材料属根据该协议将会供应的材料,则不在此限。 第562章 第23条关于电视节目服务的一般规定 (1)持牌人在任何时间均须负责确保其领牌服务不包括潜送讯息。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持牌人须─ (a)遵守其牌照条件; (b)遵守本条例所订并适用于该持牌人的规定; (c)遵从根据本条例发出或作出并适用于该持牌人的任何指示、命令、决定或裁定; (d)遵守适用于该持牌人的业务守则的所有条文;及 (e)在不影响任何与本条有关的业务守则的实施、根据第42(1)(e)条订立的规例或广管局根据《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第9条而有的职能的原则下,确保其领牌服务在电视节目内容及广播技术方面均维持达到适当标准。(3)第(2)款不适用于政府所提供的材料。 (4)为免生疑问,现宣布:如持牌人的领牌服务包括或会包括根据《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获豁免或核准上映或公布的材料,持牌人亦不因此而获免履行根据本条例他须履行的任何责任。 (5)在本条中─ “潜送讯息”(subliminal message) 指播送时间短暂而不足以使人对所播送材料留下有意识的印象; “标准”(standards) 就电视节目内容而言,包括规定可于一天内的哪个时间提供某类别电视节目内容的限制。 第562章 第24条广管局及电讯局长的指示 第VI部 牌照的执行 (1)广管局可向持牌人发出书面指示(关于技术标准的指示除外),规定持牌人须采取有关通知指明的该局认为必须的行动,以使持牌人遵守某订明条例的任何条文、任何牌照条件或适用于持牌人的业务守则的任何条文。 (2)电讯局长可向持牌人发出书面指示,规定持牌人须采取关乎技术标准而在有关通知内指明的该局认为必须的行动,以使持牌人遵守某订明条例的任何条文、任何牌照条件或适用于持牌人的业务守则的任何条文。 (3)广管局须安排在宪报刊登根据第(1)款发出的指示,或以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刊登。 第562章 第25条对持牌人业务的调查 (1)广管局如信纳为妥善履行其根据某订明条例而具有的职能以确保持牌人遵守某牌照条件,或遵守该条例所订并适用于该持牌人的规定,或遵守根据该条例发出或作出的并适用于该持牌人的指示、命令、决定或裁定,或遵守适用于该持牌人的业务守则条文,以致有此需要,可以书面授权任何人在该局于授权书内指明的时间,作出以下全部或任何一项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