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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5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562章 广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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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在实施建议根据第(4)款作出的更改前,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或广管局(视情况所需而定)须考虑根据第(5)款作出的申述(如有的话)。
  
  (7)牌照或牌照的权益不得全部及部分转让。
  
  第562章  第11条牌照的延期或续期
  
  (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或广管局(视情况所需而定)可在牌照的有效期内,按照本条例条文将牌照续期或延期,而该项续期或延期在牌照的有效期届满时生效。
  
  (2)持牌人须向广管局呈交符合指明格式申请─
  
  (a)要求将其牌照续期或延期;而
  
  (b)申请书须于牌照的有效期届满日期前24个月或之前(或广管局在个别个案中指明的较短期间)呈交。(3)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或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而言,广管局须在接获根据第(2)款呈交的申请书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最迟需于牌照有效期届满的12个月前)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关于牌照续期或不予续期的建议、或牌照延期或不予延期的建议,以及(如属适当的话)规限该牌照续期或延期的条件。
  
  (4)如第(3)款适用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或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获续期或延期6年或以上,广管局须按照广管局所决定的聆讯程序进行公开聆讯。
  
  (5)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考虑根据第(3)款作出的建议,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a)将建议所关乎的牌照续期或延期,而该牌照须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合适并在该牌照上指明的条件所规限;或
  
  (b)决定不将该牌照续期或延期。(6)就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或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而言,广管局须于该牌照的有效期届满前并在有关个案的整体情况下属合理的时间内─
  
  (a)将牌照续期或延期,而该牌照须受广管局认为合适并在该牌照上指明的条件所规限;或
  
  (b)决定不将牌照续期或延期。
  
  第562章  第12条关于电视节目服务是否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的裁定
  
  (1)持牌人(包括寻求成为持牌人的人)在香港或从香港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之前,须向广管局提出符合指明格式的申请,要求该局裁定该服务一旦提供是否会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
  
  (2)广管局须在接获根据第(1)款就某电视服务提出的申请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作出裁定,示明该局认为该电视节目服务(如提供的话)─
  
  (a)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或
  
  (b)并非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3)广管局如根据第(2)款作出裁定,须在其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该裁定的一份文本,连同一份述明该局支持该裁定的理由陈述书,送达有关的持牌人或寻求成为持牌人的人。
  
  (4)在符合第(5)款的规定下,如广管局根据第(2)款作出裁定(“旧裁定”)而其后不再认同作出旧裁定所持理由,则该局─
  
  (a)须以书面作出进一步裁定(“新裁定”),示明该局认为旧裁定所针对的电视节目服务─
  
  (i)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或
  
  (ii)并非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b)须在作出新裁定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新裁定的一份文本,连同一份述明该局支持新裁定的理由陈述书,送达有关的持牌人或寻求成为持牌人的人;
  
  (c)在新裁定的文本送达有关的持牌人或寻求成为持牌人的人时,旧裁定即须当作已予废除,但如新裁定订明旧裁定会在较后的日期被废除,则属例外;及
  
  (d)如广管局日后不再认同作出新裁定所持理由,则本款在经必要的变通后适用于新裁定,一如其适用于旧裁定一样。(5)广管局在根据第(4)款作出裁定前,须─
  
  (a)给予有关的持牌人合理机会,让其就以下事项向广管局作出申述─
  
  (i)有关的电视节目服务是否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场;或
  
  (ii)有关的电视节目服务是否并非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场;及(b)考虑该等申述(如有的话)。(6)在裁定任何电视节目服务是否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场时,须考虑(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a)该服务是否涵盖香港;
  
  (b)该服务的广告及收看费的收入(如适用的话)是否主要来自香港;
  
  (c)提供该服务的语言,以及该服务目标场的观众性质及人数;及
  
  (d)持牌人有否在香港积极推广该服务或由第三方代其在香港积极推广该服务。(7)在本条中,“电视节目服务”(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包括电视节目服务的任何部分。
  
  第562章  第13条禁止反竞争行为
  
  第V部
  
  关于领牌服务的规定
  
  (1)除第(4)及(5)款另有规定外,持牌人不得从事广管局认为目的在于防止、扭曲或在相当程度上限制电视节目服务市场竞争的行为,亦不得从事该局认为会有如此效果的行为。
  
  (2)广管局可认为第(1)款所述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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