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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该公告所指明的人并无在关乎某持牌人或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的有关交易中一致行动;及 (b)该等人士彼此均无能力影响对方与该持牌人或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之间的业务往还,而藉该公告宣布该等人士并非相联者。 (3)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或广管局(视情况所需而定)可藉书面通知,指明在第(1)款“履约保证”的定义中所述的优先履约保证或银行担保的格式及款额。 (4)就本条例而言─ (a)以点至点方式发送,指每项发送(在同一时间可以有多于一项发送,但每项发送均是互相独立和分开的)均是在某点与单独的另外一点之间进行的; (b)以点至多点方式发送,指每项发送均是在某点与另外多于一点之间进行的; (c)如任何电视节目属互动节目并除此以外属电视节目,则该节目并不仅因此而不属电视节目。在本段中,“互动节目”指在设计上令收看者能参与或影响其内容及呈现方式的节目。(5)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报公告─ (a)宣布该公告所指明的某项服务属电视节目服务,或宣布某类别服务属某类别电视节目服务; (b)宣布该公告所指明的某项服务并非电视节目服务,或宣布某类别服务并非某类别电视节目服务。(6)本条例中对执行职能的提述,须解释为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责任(视情况所需而定)。 (7)就任何法团而言,如2人或多于2人享有联权共有权益,则为施行本条例,他们每人均须视为独享全部权益。 (8)就本条例而言─ (a)除在另有述明的情况下,附表1及4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持牌人具有效力,并就该服务、牌照及持牌人而具有效力; (b)除在另有述明的情况下,附表1及5对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持牌人具有效力,并就该服务、牌照及持牌人而具有效力; (c)除在另有述明的情况下,附表6对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持牌人具有效力,并就该服务、牌照及持牌人而具有效力; (d)除在另有述明的情况下,附表7对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持牌人具有效力,并就该服务、牌照及持牌人而具有效力。(9)为免生疑问,现宣布─ (a)电视节目服务包括该服务所包含的广告; (b)根据第(2)款作出的公告及根据第(3)款发出的通知,均不属附属法例; (c)根据第(5)款作出的公告属附属法例; (d)凡牌照所指明的条件有对电讯局长或广管局的批准的提述(或以具相同意思的用词描述),则电讯局长或广管局(视属何情况而定)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条件规限下给予该项批准; (e)本条例中规定向广管局或任何其他人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料或文件的条文,并不规定任何人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不能在原讼法庭民事法律程序中强迫他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作为证据的资料或文件。(10)第(9)(e)款不适用于律师披露其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11)电讯局长及广管局在行使本条例赋予他们的权力时─ (a)必须只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并在顾及有关的考虑因素后,方可根据本条例得出任何意见或发出或作出任何指示、裁定或决定; (b)如根据本条例得出任何意见或作出或发出任何裁定、指示或决定,必须以书面提供得出该意见或发出或作出该指示、裁定或决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原因。(12)如广管局信纳某项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只拟供或可供某单一屋苑接收,广管局可藉送达有关的持牌人或寻求成为持牌人的人的书面通知,宽免在“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的定义中(b)(i)段指明的规定。 (13)在本条例中─ (a)对“telecommunications”的提述包括对“telecommunication”的提述; (b)对“Telecommunications”的提述包括对“Telecommunication”的提述。 第562章 第3条广管局对业务守则的批准 第II部 业务守则及指引 (1)在符合第(8)款的规定下,广管局可就本条例施加于持牌人的规定或就牌照条件向持牌人提供实务指引─ (a)批准和发出该局认为就上述目的而言属适合的业务守则(不论是否由该局拟备);及 (b)批准该局认为就上述目的而言属适合并由其他人或拟由其他人发出的业务守则。(2)凡广管局根据第(1)款批准任何业务守则,该局须藉宪报公告─ (a)指出有关的守则,并指明该项批准的生效日期;及 (b)指明该守则是为施行本条例什么规定或什么牌照条件而批准的。(3)广管局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