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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关于暂时吊销牌照的建议的申述,可在该通知所指明的一段不少于自该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的28天的期间内向广管局作出;及(b)考虑就暂时吊销牌照的建议而向该局作出的申述;及 (c)(如属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或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而第(2)(b)款适用)按照广管局所决定的聆讯程序进行公开聆讯。(4)根据第(1)款作出的暂时吊销牌照─ (a)在不抵触(b)段的条文下,在根据第34条提出反对暂时吊销牌照的上诉期限届满之前,不得生效;或 (b)在有根据第34条提出反对暂时吊销牌照的上诉的情况下,则在上诉撤回、放弃或裁定之前,不得生效。 第562章 第32条撤销牌照 (1)广管局如认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或该局(视情况所需而定)可能有因由根据第(4)款撤销任何牌照,该局须按照第33条的规定进行研讯;如该牌照是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给的,该局亦须就撤销事宜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建议。 (2)广管局可按该局所决定的聆讯程序进行公开聆讯,以作为其研讯的一部分,如广管局的研讯涉及第(4)(c)款的条文,则该局须按该等程序进行公开聆讯,以作为其研讯的一部分。 (3)在不损害广管局根据第(2)款所决定的程序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a)尽管第27条另有规定,该局可将其在公开聆讯中收取的任何数据、簿册、文件或纪录,在保密条件或其他条件的限制下向该局认为适当的人透露,或将该等数据、簿册、文件或纪录视为机密;及 (b)该局须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发表一份公开聆讯报告,如牌照是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给的,则报告须连同该局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的建议一同发表。(4)如在符合第(5)款的规定下,在第33条已获遵从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或广管局(视情况所需而定),可在以下情况下藉送达持牌人的书面通知撤销有关牌照─ (a)持牌人没有─ (i)在自持牌人根据本条例所欠的任何牌照费或任何其他费用或收费到期须付之日起计的60天内,支付该等牌照费、费用或收费;或 (ii)在─ (A)按原讼法庭根据第28(4)(b)条所指明的到期须付的罚款;或 (B)根据第29(4)条到期须付的罚款, 到期须付之日起计的60天内,支付该等罚款;(b)持牌人─ (i)并非为合并或重整而正在进行强制清盘或自动清盘;或 (ii)与其债权人订立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或(c)经顾及整体情况(包括自牌照发出以来以下事件发生的次数和严重程度)后,有适用于有关个案的以下事件─ (i)持牌人违反─ (A)牌照条件; (B)本条例所订并适用于该持牌人的规定; (C)根据本条例发出或作出并适用于该持牌人的指示、命令、决定或裁定;或 (D)适用于该持牌人的业务守则条文, 并且没有遵守根据第24(1)条就该项违反所发出的指示;(ii)另一人违反第(i)节所述的条件、规定、指示、命令、决定、裁定或条文,而该项违反是在该持牌人的同意或纵容下发生的。(5)(a)在考虑广管局的建议之前,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不得行使第(4)款所赋予的权力;而 (b)在考虑其认为合适的资料、事项及意见之前,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或广管局不得行使第(4)款所赋予的权力。(6)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第(4)款作出的撤销,在撤销通知送达持牌人当日或该通知指明的较后日期生效。 (7)广管局根据第(4)款作出的撤销─ (a)在不抵触(b)段的条文下,在根据第34条提出反对撤销牌照的上诉期限届满之前,不得生效;或 (b)在有根据第34条提出反对撤销牌照的上诉的情况下,则在上诉撤回、放弃或裁定之前,不得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