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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一百一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前(当事人不确定,或证据不充分、违法事实尚未查清)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对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调整范围的案件,且已对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要求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接受处理。
  
  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接受处理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案件。
  
  公告期满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没收物品。
  
  未对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予销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属于《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调整范围的案件,已对涉案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调查终结前(当事人不确定,或证据不充分、违法事实尚未查清)当事人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接受调查和处理的,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要求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接受处理。
  
  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接受处理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案件。
  
  公告期满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视为无主财产,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没收。
  
  未对涉案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予销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当事人明确、证据充分、违法行为已经查实)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承办人员应按一般程序办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间为60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已对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措施且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承办人员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按规定开据相关财物票据。若行政处罚决定有其他执行内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直接办理结案审批。
  
  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注销的,因当事人在法律上已经消亡,办理销案手续。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注销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期限、期间、送达

  
  第一百一十九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办案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进行查处的案件,办案期限延长不得超过90日。
  
  处理专利纠纷的,应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案件延期事项未获批准的,办案机关应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二十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办案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办案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我市市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办案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 移送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立案案件查处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案件不属于市场监督管辖范围,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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