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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分局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光明分局、坪山分局等非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分局除外。
  
  分局可根据管辖范围以市局名义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但下列案件由市局负责查处:
  
  (一)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二)市属媒体广告违法案件;
  
  (三)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专利违法案件;
  
  (五)重大涉外行政违法案件(人数众多、标的大、案情复杂)、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以及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
  
  市局可将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案件移交分局查处,分局应当接收;分局也可将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报请市局查处,市局应当接收。涉及维稳等问题的疑难、复杂案件必须移交市局查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处罚。
  
  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监管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一)罚款3万元以下;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万元以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六条 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扣留、扣缴、收缴)或者吊销证照、撤销登记,应以原发证照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以市局名义查处。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审理)、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并制作相应执法文书,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禁止1名执法人员进行检查、询问调查、抽样、查扣涉案物品、解除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
  
  禁止在文书笔录中代签名或事后虚增签名。
  
  第二十一条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决定。
  
  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有关告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 对已有证据证明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办案机关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
  
  领用执法文书应有记录。对盖有公章的执法文书,除应注明领用人外,还应注明具体去向,做到每1份执法文书去向明确。
  
  
第二节 立案

  
  第二十四条 各办案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立案应符合相应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
  
  (二)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三)属于办案机关地域管辖范围。
  
  办案机关接到投诉、申诉、举报后,应当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相应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申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投诉、申诉和举报。
  
  在法定立案期限内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先予立案。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立案条件详见本规定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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