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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陈述、申辩权利期限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六条 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或撤回听证要求后,在听证申请有效期内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允许。
  
  第八十七条 办案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八十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听证案件,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办理。
  
  
第七节 决定

  
  第八十九条 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听证意见、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回多收价款决定或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第九十条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关的印章。
  
  第九十一条 办案机关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九十二条 著作权违法行为案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制作调查结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十三条 办案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办案机关的印章。
  
  第九十四条 办案机关对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九十五条 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办案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九十六条 经告知后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或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被采纳,以及超过听证有效期未要求听证、听证后维持或做出具体审批意见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与见证人签名,并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作出维持决定、裁决,或者作出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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