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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一百二十四条 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案人员应撰写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
  
  批准与不批准的决定应在接到书面移送报告之日起3日内做出。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办案机构报批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时,应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办理报批表》;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三)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四)涉案物品清单;
  
  (五)有关产品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六)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二十六条 需要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机关处理的,由承办人员制作《案件办理报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承办人员应当在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3日内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 移送案件应当做好登记。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第八章 立卷

  
  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毛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一百二十九条 正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立案审批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证据材料;
  
  (七)财物处理单据;
  
  (八)结案报告;
  
  (九)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
  
  (三)核审意见;
  
  (四)听证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一百三十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对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立案随意进行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随意终止撤销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适用条件下,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未经批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不按规定如实清点登记或隐瞒检查现场涉案物品数量,弄虚作假的;
  
  (四)因自身原因造成案件超期查封(封存)、扣押,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未妥善保管处置涉案物品,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不切实履行产品技术处理的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不按规定移送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超期办案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应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原工商、质检、物价、知识产权、卫生、酒类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修订的,以修订后的条文规定为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专利侵权纠纷投诉案件立案须知
  
  2.著作权侵权投诉案件立案须知
  
  3.商标侵权投诉案件立案须知
  
  附件1:
  
  
专利侵权纠纷投诉案件立案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广东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案件立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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