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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各办案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反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我局负责管辖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立案。
  
  第二十八条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并符合立案规定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立案规定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投诉著作权违法行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临时性、突发性、应急性等情况紧急的行政案件,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已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
  
  
第三节 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 立案案件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当事人拒绝的,应当进行解释,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三十四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有遗漏或记录有误,应当补充或允许更正。补充或者更正部分,应由当事人或第三人捺指印或签名确认。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五条 涉案财物清点应当当场进行,并由当事人或其现场人员陪同。清点情况应如实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清点人员对现场清点数量负责,填写《涉案财物清单》,并交由当事人或其现场人员签名确认。
  
  第三十六条 现场拍照摄像时,应当首先确定拍照摄像的内容和目的,主题要突出,影像要清晰,能够达到拍照摄像起到的证明作用。
  
  第三十七条 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第四节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适用条件,经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需要采取查封(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承办人应履行审批程序,制作《案件办理报批表》,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的,依法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经口头请示批准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
  
  第四十条 实施查封(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按文书所列各项填写清楚准确。填写文书应当写清当事人涉嫌的具体违法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实施强制措施的具体类型。
  
  《涉案财物清单》应按当场清点的实际情况具体、详实填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以可以计算到的最小单位为标准)、型号及特征等情况,不得使用"财物一批"等不确定用语。实施查封(封存)、扣押的,应当对查封(封存)、扣押物品加封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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