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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市监规[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七十七条 案件核审由办案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监管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监管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
  
  第七十八条 分局及直属单位以市局名义办理案件时,从不予立案告知、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核审(审理)、处罚告知、听证、公告到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的决定等各个环节,均自行负责。市局授权各分局及直属单位负责人行使各项审批权,案件办理无需再履行市局审批流程。
  
  分局及直属单位以市局名义办理案件的,以下案件的处理决定须报市局法制机构核审:
  
  (一)拟作出撤销或吊销市局核发的许可证、撤销市局核准的经营主体设立登记、责令退款金额超过5万元以及罚没款总额超过5万元的行政决定的案件;
  
  (二)决定停产停业的案件;
  
  (三)著作权、专利违法案件;
  
  (四)肉类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的案件;
  
  (五)办案机构认为案件情节复杂,建议提交市局法制机构核审或者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并经市局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的案件。
  
  第七十九条 法制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第八十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八十一条 法制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九)对属于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范围的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八十二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行政执法案件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法制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回多收价款决定或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及核审意见报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八十四条 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
  
  (一)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办案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二)对其他案件,办案机关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情况下,方能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办案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对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自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对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案件,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被告知后7日内,或者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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