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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06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督导考核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使用、服务数量、服务质量(详见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信息管理、服务效果、居民满意度等。
  
  (三)主要评价指标
  
  1.新生儿访视率=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年度辖区内活产数×100%。
  
  2.儿童保健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随访的0~36个月儿童数/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100%。
  
  3.儿童系统管理率=年度辖区中按相应频次要求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100%。
  
  附件6:
  
  
长春市2010-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是妇幼保健服务的重要内容,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障儿童身体健康起着重要作用。2009年起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列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实施孕产妇保健项目,提高社区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减少妊娠期危险因素,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标
  
  2010年城市达到85%、农村达到60%。2011年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70%。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
  
  2010年项目在全市所有县(市)区开始实施,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
  
  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吉林省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规范》,统一规范服务对象、内容、方式、流程等。
  
  (二)建立和完善社区妇幼卫生保健网络。
  
  建立以市妇幼保健所为中心,各区妇幼保健机构为枢纽,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为骨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基础,社区计生、派出所、民政等部门为辅助的妇幼卫生管理和服务网络,探索适应新时期妇幼保健工作的新方法。
  
  (三)开展孕产妇保健技术培训。
  
  1.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技术人员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女保健医生(地段医生)、乡镇卫生院的妇产科医生(妇女保健医生)、村保健员以及县(区)级提供孕产妇服务的妇幼保健医生、产科医生、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人员、健康教育人员等。
  
  2.通过师资及逐级培训,提高各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培训能力、服务能力及指导下级的能力,不断规范孕产妇保健服务和管理。
  
  3.培训教材以“降消”项目三基训练教材为主体,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发新教材。
  
  4.以短期培训为主,结合临床进修,分期分批进行,培训面达100%,培训率达80%。
  
  (四)提供免费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卫生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规定,免费为全市孕产妇(常住人口及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孕早期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孕期五次产前检查和产后二次访视服务,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等。
  
  (五)加强孕产妇保健信息管理。
  
  不断完善和利用全市出生信息登记系统,及时、准确收集孕产妇保健相关信息,减少漏报,不断提高孕产妇保健信息管理水平。
  
  三、项目组织与管理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成立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项目的组织领导,研究相关工作办法,协调解决影响孕产妇健康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项目的实施。同时成立孕产妇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项目督导和技术考核等,并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各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承担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和信息管理任务。
  
  (二)分级管理和定期督导。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子项目孕产妇保健服务纳入常规妇幼保健业务管理。
  
  1.市级对县(区)级每半年质控1次;县(区)级对社区(乡镇卫生院)每季度质控1次。具体质控时间同“三网”监测质控时间。
  
  2.全市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2010年11月前对项目进行中期督导评估并迎接上级检查,2011年9月前对项目进行终期督导评估并迎接上级检查。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
  
  五、项目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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