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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06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站)每月初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上报工作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将工作完成情况上报县(区)级疾控中心,县(区)级疾控中心在当年的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工作量表(附件1)上报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工作量表及工作总结上报至省疾控中心。
  
  (三)技术保障
  
  依据《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09年基层版)、《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高血压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等国家和我市慢性病防治技术性文件,各项目管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及质控措施,并组织各项目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各级疾控及医疗卫生机构成立专门的技术指导组,负责所辖区域内项目工作的技术指导,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一)监督与考核频次
  
  卫生局组织项目专家组针对方案实施的年度计划,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对各项具体实施措施的进度和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项目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自查,每年至少检查督导4次,项目总结和检查结果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并于年底前接受省级及国家级专家组对项目工作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效果进行的考核评估。
  
  (二)监督与考核内容
  
  主要监督与考核以下方面:人员落实及培训、工作进度、数据质控、经费使用情况等。
  
  (三)奖惩措施
  
  对完成目标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项目单位予以表彰,并作为今后优先考虑的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量和工作目标的项目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并限期完成任务。
  
  附:慢性病病人管理统计表
  
  件 长春市 县(市)区慢性病病人管理统计表
  
  

(区)名称

辖区人口数

建档居民数

高血压病人

糖尿病病人

肿瘤登记人数

重症精神病人数

登记人数

规范管理人数

控制人数

登记人数

规范管理人数

控制人数

                     
                     
                     
                     
                     
                     
                     
                     
                     
                     
                     

  
  上报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9:
  
  
长春市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性
  
  精神病患者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为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确保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项目顺利开展,逐步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城乡、功能完善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系统。通过项目实施,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对重性精神病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年度目标:
  
  在全市14个县(市)区及开发区,初步建立重性精神病防治体系,开展业务培训,为重症精神病患者提供管理服务。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l8] [l9] 2010年项目在全市所有县(市)区开始实施。
  
  (二)项目内容:
  
  1.逐级培训: 市级负责对县级(区)、县级负责对社区、乡镇(含乡镇对村级)的培训工作。
  
  2.信息收集:接受过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相关培训的专(兼)职人员对辖区人口进行调查,收集在医疗机构进行明确诊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信息(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并做初步筛查工作。收集没有明确重性精神病诊断,但有危险性倾向的人员信息,再建议其立即到专业机构诊断治疗的同时,上报本级(上级)精神病防治专业机构和本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的精神病防治专业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对有重性精神病倾向的人员进行诊断治疗与评估。疾控机构对线索信息进行逐级报告。
  
  3.收集确诊病例资料。全市各精神病治疗专业机构或专业科室每季度统计在档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病例信息,分地区汇总后,上报省精病神防治办公室;并划分到本地区的社区、乡镇进行建档、管理、随访和健康教育。
  
  4.病情评估,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纳入管理的时候,除需要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疾病档案信息外,还应由本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症状和躯体疾病,为符合诊断的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建档登记的内容包括患者及监护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患者精神疾病家族史、初次发病时间、既往诊断和治疗情况、既往主要症状、生活和劳动能力、目前症状、服药依从性、自知力、社会功能情况、康复措施、总体评价及后续治疗康复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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