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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定期随访:对于纳入管理的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地区的患者随访次数仍为每月1次),每次随访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精神卫生、用药和家庭护理理念等方面的信息,督导患者服药,防止复发,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并进行危机干预。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在现用药基础上按规定剂量范围进行调整,必要时与原主管医生联系或转诊至上级医院;对伴有躯体症状恶化或药物不良反应,应将患者转至上级医院。 6.患者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发现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行为者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时,应立即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送往就近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明确诊断。 7.健康教育、康复指导:加强宣传,鼓励和帮助患者进行生活功能康复训练,指导患者参与社会活动,接受职业训练。与病人家属进行交流,发放精神病科普宣传资料,讲解精神病人护理知识,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的歧视和误解。 8.技术指导:市级专业技术指导组织,定期对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年度内市级开展2次、县级开展4次。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核拨经费和资金管理。 2.市精神病防治办公室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具体指导全市开展重性精神病管理项目。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领导组和技术指导组,项目领导组负责当地项目的领导与协调;项目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技术指导组成员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组成。各县(市)区应指定本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疾控中心作为具体执行单位。对县(市)区没有专业机构或专业科室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尽早在综合性医院设立精神科。 4.原则上项目由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站)具体执行项目工作。 (二)职责与任务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培训、督导和宣传工作。 2.县(市)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人群情况调查、线索收集、病情评估、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考核验收等工作。 3.乡、村两级(城市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开展收集辖区内重性精神病患者人口信息、告知服务内容、预约登记、人员筛查、数据统计报告,并开展督促服药、健康指导、随访等工作。 四、项目执行时间 自2010年3月1日启动至2011年10月30日。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一)督导与评估要求 由市卫生局制定项目目标实施方案、督导与评估办法及考核标准等,组织开展对项目实施效果的定期督导和考核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评估和考核每年进行2次,其中中期督导1次、终期考核1次。项目单位每季度组织开展自查1次,每年进行1次综合评价,将项目年度总结、考核结果逐级报市卫生局。 (二)督导与评估内容 市级专家组定期开展全市督导及评估工作。主要督导及评估各地重性精神病评估状况、进度与质控、随访表完成率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奖惩措施 对于完成工作量和工作效果的项目单位予以鼓励,未按要求完成工作量及工作效果的项目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并限期完成任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级精神病防治专业机构和疾控机构相应考核结果分配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