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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06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免费向全市0-36个月儿童提供基本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降低婴儿死亡率。
  
  (二)阶段目标
  
  1.新生儿访视率达90%以上。
  
  2.0-36个月儿童建册率达95%以上。
  
  3.0-36个月儿童系统管理率到2011年达到80%以上。
  
  4.婴儿死亡率控制在8‰以下。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
  
  2010年项目在全市所有县(市)区开始实施,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儿童保健服务规范。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必要时制定补充规定。统一规范服务对象、内容、方式、流程等(详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
  
  (二)开展妇幼保健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技术人员的培训,2年内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技术人员应轮训一遍,2010年应完成1/2任务。
  
  (三)免费提供儿童保健服务。按照卫生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规定,免费为常住人口中0~36月儿童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天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满月访应在生后28天内进行。婴幼儿1岁以内4次基本保健服务,1~3岁内每年2次基本保健服务,高危儿、体弱儿专案管理等(详见卫生部基本公共卫生项目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四)加强儿童保健信息管理。完善全市妇幼保健信息网络,提高儿童保健信息管理水平。
  
  三、项目组织与管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领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实施方案与计划、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等。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包括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信息管理、工作考核等。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常规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必须在居住地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有资质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儿童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可提供儿童保健服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都要做好儿童保健信息收集、上报、管理工作。
  
  4.按“3万以下服务人口配备一名专职儿童保健医生; 3-5万服务人口配备2名儿童保健医生(一名专职、一名兼职); 5万以上服务人口配备2名专职儿童保健医生”的标准配备符合执业资质要求的儿童保健医生,负责辖区儿童保健服务、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和儿童保健信息统计报表工作。
  
  5.以社区(或村)为基本单元将辖区划分为若干服务区,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若干区域服务团队,每个区域服务团队对应1个责任服务区,负责搜索辖区适龄儿童、掌握适龄儿童接受保健服务情况、按照辖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下达的儿童追踪信息进行入户追访并将结果反馈给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辖区适龄儿童接受儿童保健服务。
  
  6.区域服务团队每月与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计生人员)进行信息沟通,专职儿童保健医生每季度与街道(或乡镇)户籍、计生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准确掌握本辖区3岁以下儿童数、新生儿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及其接受儿童保健服务情况等基本信息。
  
  7.试行儿童基本保健服务卡制度。儿童基本保健服务卡由市卫生局监制、印刷,城市由市、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发放、农村由乡镇卫生院发放, 0~3岁儿童(常住人口)在出生后进行产后访视并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时发放给儿童家长,儿童家长携带儿童凭卡到约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免费保健服务。提供儿童基本保健服务的机构凭收到的服务卡,定期与县(市、区)卫生局或项目办核算报账。
  
  8.儿童保健医生在区域服务团队配合下定期开展儿童保健知识宣教,普及儿童常见病及多发病的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
  
  五、项目实施督导与考核
  
  (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实施作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项目,纳入各级承担儿童保健任务机构的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定期进行督导检查、效果评价,县(区)级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与评优和经费安排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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