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06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社区血压测量点:如在社区内的药店、居委会等场所设置血压测量点,增加检出机会。
  
  ②重点人群筛查
  
  35岁及以上居民首诊测血压;
  
  高危人群筛查,如超重、肥胖等高危人群。
  
  ③人群健康档案建立,在建立人群健康档案时血压的测量和询问,发现患者。
  
  ④健康体检,在居民健康体检或单位组织的健康体检时查出的高血压患者,特别是无症状的高血压患者。
  
  ⑤通过健康教育或健康咨询,发现高血压患者。
  
  (2)高血压患者的规范管理
  
  对确诊的高血压患者,应及时更新或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按照《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09年基层版)》和《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进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要提供至少四次面对面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血压、心率测量等检查和评估,做好随访记录;认真填写居民健康档案各类表单,如高血压患者随访服务登记表、双向转诊单等,不缺项漏项,做好备案。建议高血压患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3)高血压患者的干预
  
  ①健康教育:广泛宣传高血压防治知识,提高社区人群自我保健意识,引导社会对高血压防治的关注;
  
  ②饮食干预:控制钠盐、脂肪、烟草、酒精等摄入量,倡导使用健康小工具,如控油壶及限盐勺等;
  
  ③体力活动:重视运动形式和运动量,适量运动;在社区内结合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
  
  ④精神因素:精神压力及紧张等,心理平衡。
  
  加强高血压患者的自我管理,基层卫生专业人员为患者提供自我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2.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
  
  早发现、早诊断社区糖尿病患者,及时登记患者信息,为及早治疗和随访管理奠定基础,有效降低2型糖尿病并发症的发生。
  
  (1)2型糖尿病患者发现
  
  发现途径:
  
  ①机会性筛查:在各种临床诊疗过程中,通过检查血糖在就诊者中发现或诊断糖尿病患者;
  
  ②高危人群筛查:建议高危人群(如有糖尿病家族史等)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血糖检测;
  
  ③健康档案:人群在居民健康档案建立过程中询问、检查血糖时发现糖尿病患者;
  
  ④健康体检:通过个人或单位组织的健康体检,检查出糖尿病患者;
  
  ⑤主动检测:通过健康宣传教育,促使患者主动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系,检查血糖。
  
  (2)2型糖尿病患者的管理
  
  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更新或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按《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指南》进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病情对糖尿病患者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方式,每年至少进行四次面对面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空腹血糖和血压测量等检查和评估、对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做好随访记录。认真填写居民健康档案各类表单,不缺项漏项,做好备案。建议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3)2型糖尿病患者干预措施
  
  ①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开展一系列的活动,提高人群对糖尿病的认知度,在社区内营造出支持性环境。
  
  ②饮食干预:饮食治疗和干预是糖尿病防治中最基础和重要的一环,控制摄入总量,把握饮食调控的原则。建议使用健康生活小工具。
  
  ③运动干预:兼顾适量、经常性和个体化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指导糖尿病患者进行运动,降低和稳定血糖,控制体重。
  
  ④精神因素:平衡心理,缓解紧张和压力。
  
  在对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和干预时,要加强患者的自我管理和支持,提高患者随访的依从性。基层卫生专业人员为患者提供自我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3.其他慢性病的管理
  
  对辖区内其他慢性病患者进行登记,如肿瘤、精神疾病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系列宣教活动,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项目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工作经费由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资金管理。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领导组和技术指导组,负责当地项目的领导与协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当地项目执行管理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
  
  3.各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站)具体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二)职责与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培训、督导和宣传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项目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督导和培训,并实施技术指导、考核验收,考核结果作为经费划拨的依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宣传、动员和质量控制等工作,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站)开展慢性病防治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