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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06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实施作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项目,纳入各级承担健康教育任务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内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分别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督导检查、效果评价。县(区)级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效果评价,每年不少于2次。市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与评优和经费安排挂钩。
  
  (二)督导考核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组织管理、经费使用、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居民满意度等。
  
  (三)主要考核指标
  
  1.发放健康教育印刷资料的种类和数量。
  
  2.播放健康教育音像资料的种类、次数和时间。
  
  3.健康教育宣传栏设置和内容更新情况。
  
  4.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和健康教育咨询活动次数和参加人数。
  
  5.城乡居民健康66条传播活动覆盖率和重点人群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
  
  6.项目管理,包括健康教育服务网络、工作资料档案等。
  
  附件3:
  
  
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预防接种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吉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2009〕55号),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为全市城乡所有适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免费、均等化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补种、强化免疫和应急接种服务,有效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年度目标
  
  为全市所有适龄儿童免费提供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适龄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适龄儿童建卡(证)率≥95%。完成调查人群乙肝疫苗补种工作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任务,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大于95%。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覆盖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100%。规范接种单位覆盖率大于90%。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接种覆盖率达到70%。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2010年项目在全市所有县(市)区开始实施。
  
  (一)为适龄儿童提供免费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
  
  1.服务对象:辖区所有0-6岁适龄儿童,包括外地儿童和超生儿童等。
  
  2.免费范围: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相关项目均免费,如免收建卡、建证、注射、注射器、接种前问诊等费用。不得强行用第二类疫苗替代第一类疫苗。
  
  3.服务内容
  
  (1)及时为辖区所有0-6岁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含电子档案),并做好预防接种资料管理。
  
  (2)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确定受种对象。
  
  (3)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4)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儿童监护人签字知情同意书。
  
  (5)接种时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前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剂量、接种部位、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6)接种后的工作。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留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上记录所接种疫苗的年、月、日、接种剂量及批号等。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7)处理、报告和登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及时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常见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处置原则”进行处理。及时填写相关记录表,并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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