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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06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在各种卫生宣传日、健康主题日、节假日,利用会议、集会、电影放映等社会活动,开展特定主题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和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年公众健康咨询宣传活动不少于6次。
  
  5.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以普及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技能和预防传染病、慢性病、多发病为重点内容,以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病、精神分裂症患者及家属、孕产妇、0-36个月儿童家长等为主要对象,定期举办健康讲座,引导居民学习和掌握健康知识及必要的健康技能,促进辖区内居民的身心健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需要举办1次健康教育知识讲座,站和村卫生室至少每2个月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
  
  6.健康教育工作资料档案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应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健康教育素材、记录、总结、评价等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逐步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以便工作考核和效果评价。
  
  (三)健康教育服务网络建设
  
  1.健康教育是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主要服务内容,各级健康教育、疾病控制机构要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各级妇幼保健、医疗机构要重视健康教育工作。
  
  2.各级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规定配齐健康教育专业人员,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备1名健康教育专业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工作,保证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健康教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3.积极与大众媒体合作。认真研究,协调省、各市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开设健康教育频道或栏目,提高大众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效果。
  
  (四)健康教育能力建设
  
  1.健康教育设备配置。各级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配齐相应的健康教育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设健康教育室、宣传资料存放架、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并配备照相机、电视机、dvd机、投影仪等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设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2.基层健康教育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培训。主要培训对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相关医务工作者,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健康教育基本理论、内容、方法、技巧,健康教育基本设备的使用,健康教育效果评价等。专(兼)职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每年至少接受上一级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少于8学时。
  
  3.城乡健康教育技术指导。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要定期参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组织的健康教育活动,提供现场技术指导、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及时掌握工作进展,了解和发现存在的问题,加以指导和纠正,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当好参谋。妇幼保健、卫生监督机构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也要根据自己的职责、服务内容等,加强对城乡基层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市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市)区健康教育师资培训。
  
  4.统一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为了降低宣传材料制作成本,节约经费,保证宣传材料的科学性和质量,达到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的传播效果,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宣传材料主要由市级健康教育中心统一设计印刷,县(区)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发放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再发放至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三、项目组织与管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领导与管理,各级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包括制定实施计划、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绩效考核、信息管理等。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向所辖区居民提供,各级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专业机构负责组织社区和农村大型、集中性健康教育活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提供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积极发挥大众媒体在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3.妇幼保健及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服务内容,负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的技术指导。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
  
  五、项目实施监督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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