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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明确实施步骤。分流人员逐人填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意愿表》,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县(市、区)医改联合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人社(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名单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卫生、人社部门备案。病退(退职)人员须由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按规定出具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后方可办理。对于未纳入竞聘范围对象的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可先期进行。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在定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3. 保障经费支出。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深造期间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4. 实行人事代理。人社(人事、劳动)部门所属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3年内免收代理费)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 5. 严肃组织纪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下降。对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背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6. 加强民主监督。各地要主动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宣传分流人员安置的政策、措施,将范围对象、政策规定、方法程序等予以公示、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7. 维护和谐稳定。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关系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逐人落实,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6: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认真执行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1.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6)院内建设与管理。 (7)群众评价与监督。 详见《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另文下达)。 2. 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药房规范化和群众满意度以及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等内容。详见《安徽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另文下达)。 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 详见《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另文下达)。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