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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行政村卫生室的收入渠道及补助政策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入主要来自政府补助和基本医疗服务收入。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医疗经费的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室。各市、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均作为新农合定点机构,按照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相关收费政策。行政村卫生室人员养老保障问题,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收入来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加成收入。 五、对行政村卫生室实行绩效考核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执行《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在县级卫生部门指导下,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组织考核;尚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委托和指导督促所在区域的乡镇卫生院按照考核标准和办法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级卫生部门。 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4: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 为加强全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制定本标准。 一、每个乡(镇)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隶属县级卫生部门管理。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或“××县(市、区)××乡(镇)中心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的主要职责是:承担预防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受县级卫生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 三、全省乡镇卫生院编制原则上按照乡镇户籍人口的1‰实行总量控制。根据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因素分类核定,平原地区按0.8‰-1.1‰配备,丘陵地区按0.9‰-1.3‰配备,山区按1.0‰-1.5‰配备(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所辖乡镇卫生院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可根据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统筹调剂使用:综合考虑城关镇交通便利以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辐射能力等因素,城关镇卫生院可按规定标准下浮25%左右作为机动编制;承担一定区域范围内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职能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核定编制(从其辐射的乡镇卫生院编制中调剂);服务人口较少的乡镇卫生院编制按标准核定不足10名的,可按10名核定编制。 四、根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主要职能,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应占编制总额的20%-40%。 五、乡镇卫生院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等)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0%。乡镇卫生院配院长1名,副院长2名。 六、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后,必须在编制内聘用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 七、乡镇卫生院应采取编制一次核定、人员分步到位的办法逐院核编。依据本标准核定的编制是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拨经费的依据。 八、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并依照本标准核定的编制实行财政补助。 九、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标准管理和总量控制;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本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十、乡镇卫生院原有的机构编制标准如有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由省编办负责解释。 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表
附件5: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妥善安置改革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