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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方式
  1.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需要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2. 2010年9月1日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省统一招标采购,2010年底前完成补充药品省统一招标采购。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的村卫生室所需的补充药品,按照皖政〔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药品招标采购配送试点过渡办法,由县级卫生部门通过招标药品经营企业组织供应。
  
  三、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采购程序
  1. 制定需求计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用药需求情况,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补充药品目录中选择本单位需要采购的药品品种、数量、规格、剂型、生产厂家(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网上报送“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经“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制定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计划。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计划,由其隶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集中报送。
  2. 集中采购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订授权协议,委托“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进行药品采购。“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根据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招标采购计划,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省集中统一采购。
  3. 药款结算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药品送到后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并提出用款计划,县(市、区)级国库支付中心在接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款计划和省药采中心网采数量证明后,及时进行药款结算和支付,确保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配送
  1. 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委托配送的,生产企业和被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应向省药采中心递交授权委托书和配送承诺书。
  2. 中标药品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需要,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配送,由其隶属的乡镇卫生院负责。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
  1.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成立药物与治疗学组,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加强药品验收、储存、发放等环节管理,建立药品入库台帐(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分列),严格执行验收、索证等制度,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严格执行零差率制度,及时将药品收入上缴县(市、区)级国库支付中心。
  2. 药品企业要加强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管理,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生产、供应、配送药品,认真执行我省有关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等规定,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药品购销合同,及时组织货源、供应配送合格药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安全。
  3. 省、市、县卫生部门,牵头组织本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的监管工作。各级卫生、发改、监察、纠风、财政、人社(人事、劳动)、物价、工商、药监等部门和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对没有按照本办法采购使用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供应配送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按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试行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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