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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乡镇卫生院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规范并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街道所辖范围内没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选择1所国有企业或医院等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原则上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 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 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 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 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 政府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 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 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 转诊服务。
  5. 康复服务。
  6. 政府卫生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 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2. 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职责。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
  1. 改革管理体制。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2. 核定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按照《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皖编办〔2007〕26号)执行。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改革人事制度。
  1. 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2. 人员竞岗聘用。参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执行。
  3. 安置分流人员。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执行。
  (三)改革分配制度。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区卫生部门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财政、人社(人事、劳动)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区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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