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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的核定。(1)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3)其他支出的核定。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按不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
  
  四、绩效考核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在实施绩效考核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岗位人员的倾斜力度。鼓励各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奖惩机制。
  
  五、合理划分各级财政投入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
  基层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省级财政统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专项补助。
  
  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管理监督
  (一)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规范并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预算管理,强化收支分析。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人社(人事、劳动)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8:
  
  
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确定和使用
  1. 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体。同时,为保障基层临床用药,在我省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充药品(另文发布)。
  2.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配备使用其他药品的,应按规定在我省确定的补充药品范围内选用。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10%;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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