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选择使用,配备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30%;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10%。
  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五)改革经费保障制度。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按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年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纳入区国库支付中心管理。要规范并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3:
  
  
安徽省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村卫生室的设置
  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政府支持建设的标准化村卫生室。行政村卫生室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基本设备和药品,为农民群众提供规范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室人员应具有执业(从业)资格。具体设置标准参照《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执行。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行政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
  行政村卫生室主要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1. 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2. 协助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3. 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4. 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配合乡镇卫生院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与记录。
  5. 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6. 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7. 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8. 县级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并全部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逐步建立严格的村医服务准入制度,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服务水平。
  已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确需配备使用其它药品的,应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目录范围内选用。配备使用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10%。村卫生室现有的库存药品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