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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卫生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和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绩效工资起点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鼓励各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奖惩机制。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配备使用其他药品的,应按规定在我省确定的补充药品范围内选用。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同时,探索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管理。
  按照不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业务收入的1%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
  (六)推进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改革,建立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资产等一体化管理,逐步建立严格的村医服务准入制度,优化队伍结构,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确定的补充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室。各市、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三、改革的实施步骤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精心组织,扎实有序地推进改革。
  (一)学习培训,制定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改革文件,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研究政策,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围绕贯彻落实综合改革任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活动。在此基础上,理清改革思路和方法,把握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
  (二)清理库存、取消加价。卫生部门要抓紧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开展库存药品清理, 2010年9月1日起取消加价,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定编定岗,竞争上岗。各级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逐县(市、区)、逐院确定和下达编制。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院长(主任)按照规定和实际需要开展岗位设置和报批工作。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竞争上岗各项工作。此项工作2010年10月份完成。
  (四)妥善安置,确保稳定。各县(市、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分流安置政策的人员,对照政策规定进行逐人审核、确认,由人社(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分流安置。此项工作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五)核定收支,落实补助。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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