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五)组织竞聘上岗。
  竞聘上岗及人员聘用工作由县(市、区)卫生会同人社(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
  1. 组织人员竞聘。按照市级人社部门核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核准表》,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人社(人事)部门,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组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竞聘上岗。拟定上岗人员公示1周。若在公示期内接到群众举报的,随时复核,举报属实的,取消其上岗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竞聘结果由县(市、区)医改联合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报市级卫生、人社等有关部门备案。此项工作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 系统内调剂聘用。县(市、区)卫生部门可统筹考虑,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系统内单位,会同人社(人事)部门组织未聘专业技术人员二次竞聘,也可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3. 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文本参照皖人办发〔2006〕87号文件),聘用期为3年。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
  (六)安置分流人员。
  1. 填写分流安置意愿表。分流人员要逐人填写分流安置意愿表。
  2. 逐人审核、确认。县(市、区)医改联合办公室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分流安置政策范围、递交分流安置意愿表的人员,对照政策规定进行逐人审核,共同确认后,经本人签字认可,并公示1周。若在公示期内接到群众举报的,随时复核。举报属实的,立即按照政策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人社(人事、劳动)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结果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卫生、人社等有关部门备案。
  3. 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相关部门对确认的分流安置人员要及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要注意防止将政策规定范围外人员作为分流对象进行分流安置,严禁在分流安置中弄虚作假。
  对未纳入竞聘范围对象的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可先期进行。分流安置工作应在竞聘定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一)科学核定任务。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数科学核定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此项工作要求在改革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制定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县级卫生部门积极会同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依据省里考核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量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价标准,明确绩效考核的具体方式方法,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此项工作要求在省绩效考核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实施绩效考核。
  县级卫生部门依据考核实施办法,于每年12月底,对辖区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依据考核实施办法,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季度1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绩效考核,由县级卫生部门委托给所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于每年7月上旬、12月底组织实施两次考核。
  (四)实施绩效工资。
  1. 制定和上报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各县(市、区)人社(人事)、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皖政办〔2010〕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级人社、财政、卫生部门审批。此项工作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审批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各市人社、财政、卫生部门按照皖政办〔2010〕24号文件精神审批所属县(市、区)的实施办法。此项工作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 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各县(市、区)的实施办法经市级人社、财政、卫生部门批复同意后,县级人社(人事)、财政部门按照皖政办〔2010〕24号文件精神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给同级卫生部门。此项工作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 兑现绩效工资。各县(市、区)卫生部门在同级人社(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综合考虑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以及单位类别、人员结果、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所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此项工作要在绩效考核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