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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考核主体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 县级卫生部门依据相关考核标准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县级卫生部门委托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级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由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方法和程序。 1. 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于每年12月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1次集中考核,同级财政、人社(人事、劳动)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县级卫生部门依据《安徽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安徽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并委托隶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每年7月上旬、12月底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2次考核,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人社(人事、劳动)部门复核。 2. 市级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复核,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督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方法和程序。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级卫生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另文下达)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考核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考核办法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 1. 考核结果。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分值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80。 2. 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核定的标准进行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 对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绩效考核后的资金节余予以奖励,并对此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连续3次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市、区)前三名的机构的负责人,要在提拔重用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得分位列全县(市、区)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位列全县(市、区)最后二至三名、工作不能改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运用。 1. 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比例,原则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保持大体平衡,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2. 实行分类考核,适当拉开分配差距。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3. 考核结果和平时工作表现,作为工作人员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工作要求 县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