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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抓基础建设,打造人民调解工作平台 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和形象建设等基础工作,是人民调解工作依托自身优势和特点,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和保证。 1、加强网络建设,扩大工作覆盖面。要继续巩固和发展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社区和行政村,逐步实现村(居)人民调解员专岗专职;社区楼门院和各行政村的调解小组,要广泛吸纳信息员和社区志愿者。要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要借助工会组织系统,在企事业单位逐渐恢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要认真总结推广在流动人口聚集区、消费者协会、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区以及行政接边地区等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功做法,加强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形成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事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的多层次、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调解网络的覆盖面,真正做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 2、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整体素质。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坚持分级负责,采取岗前培训、在岗定期培训、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等方式,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全方位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建设学习型调解组织。要采取动态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采取考试考核、资格认证、持证上岗以及选举与聘任相结合选任人民调解员等措施,调剂盘活现有人员。对多年来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民调解员,通过考核发给级别证书,稳定基层调解员队伍;同时,注意引导、鼓励和吸纳业务能力强、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者等志愿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知识结构。 3、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调解质量。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明确受理、调解、履行等环节的操作方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重大纠纷讨论、回访、学习、例会、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继续推进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办法和措施,推进规范化建设。坚持质量为本,不断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率、调解的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强化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高调解工作质量与水平。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知度。树立人民调解权威,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知度,一靠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二靠加强对外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职能和优势,宣传人民调解的实际效果,让广大群众知道人民调解是什么组织,干什么工作,了解人民调解的作用和好处,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要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及时发现和培育典型,充分利用巡回演讲、新闻媒体宣传等形式,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三)抓机制建设,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活力 改革创新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动力源泉。要积极适应新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1、探索衔接配合机制。一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与信访工作的衔接配合。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参与涉法信访案件的排查调处工作,探索成立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者等组成的涉法信访人民调解组织,提高对涉法信访案件的调处能力。二是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在各行政部门探索建立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弥补调解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知识欠缺的弱点,形成人民调解便捷、高效、自治和行政调解专业、权威的优势互补。三是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积极探索简单民事案件起诉时、立案前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