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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司[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1-13
【实施时间】 2008-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李新民同志和李中和、郭俊峰同志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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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发挥政治优势,动员社会力量解决矛盾的重要选择。我们提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追求的是以疏导为理念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根据“自治—调解—裁判”的纠纷递进解决规律,诉讼应该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办法”。我们既可以通过判决对人们的诉求作出胜负分明的判断,也有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达到“双赢”。在某种情况下,发生纠纷以后,双方以寻求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化解,既符合解决纠纷的一般规律,降低经济成本,又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的和谐、邻里的和睦、交易的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人与人之间理解与宽容。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比如当事人和解、第三人居中调解、行业协会的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法院诉讼等等。我们不仅应当充分发挥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作用,而且应当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重心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把能否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作为判断或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唯一标准。
  (二)坚持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切入点,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
  当前,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相交织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多元化,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不断增多的矛盾纠纷与有限的审判资源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探索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不断拓宽纠纷解决渠道,舒缓法院压力,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历史的产物,通过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已经被群众普遍接受,具有十分广泛的群众基础,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途径。我们要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切入点,在强调诉讼作为社会正义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同时,更加重视人民调解这一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积极倡导和大力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解决渠道分流,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工作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运用人民调解形式解决纠纷,主要依据法律与政策,同时参照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社会规范,并广泛利用地方资源。这一社会自治性纠纷解决手段,具有遍布基层、深入群众、便捷灵活、公益性等多种特点和优势。通过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党委、政府依法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提供依据。同样,做好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也有利于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不断提升司法为民的水平。
  (三)坚持以发挥审判职能为依托,进一步加大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
  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全省法院要坚持“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要坚持服务大局,提高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人民法院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不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为此,全省法院在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要侧重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发生,防止矛盾激化成诉。对于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或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犯国家和集体的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要从法律上给予支持、规范和保护。
  二要围绕审判职能,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与指导。人民法院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法律人才和典型案例资源,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要按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总体要求,做好具体的指导工作。指导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针对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指导,不要直接介入正在进行的调解个案,或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这是人民法院做好指导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要认真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通过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核认定,赋予调解协议生效判决的效力。在强调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予以尊重的同时,要保证对其处理结果的司法审查和监督,使当事人有机会获得司法救济。要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组织旁听案件庭审,并积极探索其他有效措施,提高人民调解员实际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连接正式司法制度与民间社会生活的纽带作用,通过联席会议、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审理反馈等形式,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信息共享。要加强调查研究,从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出发,及时梳理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提高人民法院支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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