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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功能,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预防矛盾纠纷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是建立维护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作用,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网络健全的优势,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向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社情民意,预防矛盾纠纷,努力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弘扬法治精神,努力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人民调解工作过程,是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预防矛盾纠纷、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要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特别要根据地区、行业矛盾纠纷的特点,结合典型案例调解,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仅要注重化解矛盾纠纷,还要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可依 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继承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都对人民调解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4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为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处功能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要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要求,实行公开调解。切实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要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重点做好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跨地区、跨部门、多主体、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既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又善于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让他们知荣辱、明是非。要总结推广建立专业性调解工作室、工作站等做法,努力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认真研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问题,通过建立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和信访工作结合起来,探索建立信访调解窗口,统一受理,解决矛盾纠纷。通过加强人民调解,妥善处理信访问题。 (五)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在调解组织建设方面,要切实加强乡镇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发展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建立便民利民的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同时,要按照“六落实”和“六统一”的标准,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探索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在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方面,要坚持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把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具有较高思想道德素质,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正,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人员选聘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要通过村(居)委会成员兼任、选举和聘任等办法,及时配齐人民调解员。要适应当前矛盾纠纷的变化特点,注意把那些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人员尤其是法律工作者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结构。要加强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社会公德教育等方面的培训,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能力,探索试行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模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