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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司[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1-13
【实施时间】 2008-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李新民同志和李中和、郭俊峰同志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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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全省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准确理解和执行《意见》和《若干规定》的要求,及时依法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对经过公证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不经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依法予以执行,维护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二是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全省各级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帮助建立健全基层民调组织网络,帮助完善基层民调组织工作制度,促进民调工作规范化运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民调工作的质量。工作中,不少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实行审判人员分片包干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改进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关系,发挥整体优势,共同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参与对民调组织和民调人员的培训。仅省法院,四年来就先后四次参与省司法厅组织的基层民调人员和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培训工作,受训人员达1500多人。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也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或组织他们旁听案件审判,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的辅助性工作,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三是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长效机制,指导民调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不少法院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实行逐案登记制、回访制,强化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无论案件最终结果是维持调解协议,还是变更、撤销或是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受案法院都及时与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沟通,以便共同促进,共同提高。有的法院结合具体案件,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纠正不当调解行为,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有的中院实行民调信息月报、集中反馈制度,由中院进行全面系统的汇总、整理和研究,以司法建议等方式将研究意见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以加强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信息沟通与联系。全省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奋斗目标。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党的十七大绘就的宏伟蓝图顺利实现的重要保证。全省各级法院要按照省法院的要求,进一步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努力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推动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一)充分认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提高对做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司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省经济社会总体上和谐稳定,但局部影响和谐、影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如果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处理不当,势必影响我省的改革发展稳定,影响和谐中原建设的进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下,着眼于司法领域,依法促进社会协调发展,是适应当前司法需求和司法发展规律,立足人民法院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调解与诉外调解的联动与协调,正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维护司法解决纠纷权威地位的同时,提倡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不断探索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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