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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年来,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与新的形势要求相比,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着一些亟待加强和改进的问题。一是一些地方人民调解组织仍然不够健全,不能真正发挥应有作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的任务比较重。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调解方法、手段和质量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三是调解工作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与工作需要不相适应。四是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建设还需继续加强。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 (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深刻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的民间性、群众性、自治性,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民主法治的精神,其坚持的依法调解、自愿平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三大原则,能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人民调解自身特有的优势决定了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地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赋予人民调解工作新的历史使命。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二)明确任务,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 人民调解是基层司法所的一项主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省委、省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2003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豫办[2003]30号);司法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指明方向,提供了政策支撑。 同时,自2004年以来,中央支持我省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三批共1449个,经过三年努力,已建成1290个,第四批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计划即将下达,部分城市街道司法所的建设也将纳入。这些措施的出台,解决了司法所的办公场所。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努力解决基层司法所的机构编制、办公配套设施、公用经费等长期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和承办疑难复杂人民调解案件提供了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的同时,也为人民调解工作展现了更为广阔的前景。为此,不论是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者,还是人民调解员,一定要在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看到人民调解工作的美好前景,增强工作的责任感、自豪感和自信心,更好地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使命。 三、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预防功能、化解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总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开展平安建设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继续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必须毫不动摇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中心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人民调解要坚持以人为本,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为民便民利民,促进民生问题解决。要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形成科学合理的预防机制、排查调处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督促回访机制和保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统筹好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矛盾和法制宣传教育三大功能的关系,统筹好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帮教安置等工作的关系,统筹好加强业务指导与提高保障能力、活跃工作与完善制度、业务发展与队伍建设等关系,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