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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司[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1-13
【实施时间】 2008-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李新民同志和李中和、郭俊峰同志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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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要切实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这就必然要求我们把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根本任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民调解的主要职能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把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整个过程。要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定分止争为目标,充分利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从源头上解决群众诉求,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促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三)人民调解工作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省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发展,社会事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大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这就要求我们深刻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正视矛盾,积极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稳定。民间纠纷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各个方面,数量多,原因复杂,如果发现及时、处理得当,就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反之,就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易于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是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我们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这一特点和优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在处理和调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形成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实践来看,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贴近群众、了解民情,便于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往往最先接触各种矛盾纠纷,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可以在矛盾纠纷产生之初做工作,避免矛盾激化。人民调解是群众性调解工作,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有效方式。做好新时期的调解工作,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工作体系,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实现中原崛起和推进平安河南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我们要紧紧依靠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我们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中原,实现中原崛起中的作用。
  (一)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群众满意是我们做好工作的最高标准和最终目标。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各类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来谋划安排。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村头”、“地头”、“街头”、“炕头”调解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要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谐、邻里和睦,维护和发展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同时,要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引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介入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方面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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