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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司[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1-13
【实施时间】 2008-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李新民同志和李中和、郭俊峰同志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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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完善排查调处机制。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坚持信息预防、普遍预防、重点预防、回访预防,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纠纷矛盾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在继续保证定期排查、重点排查的基础上,落实排查台帐制、排查报告制、排查通报制,把排查矛盾纠纷与信息反馈结合起来,总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经验,归纳矛盾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依据,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传统性纠纷调解的同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围绕实现中原崛起,平安河南建设,新农村建设,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适应矛盾纠纷构成复杂化、表现形式多样化的新情况,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四)抓指导管理,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效率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与人民法院一道,切实加强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尤其是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在首要位置,拿出主要精力,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
  强化管理意识。要把加强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有效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尤其是县级司法局要切实履行好对司法所的指导管理,帮助解决司法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司法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法所的行政监管,形成权责明确、严密高效、环环相扣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
  转变指导管理方法。善于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各地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和安排部署,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和效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和重视。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多做沟通、协调工作,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树立业务指导新理念。注重业务指导,牢牢把握人民调解的正确方向,廓清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区别与联系,在构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摆正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地位,坚持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和自治性特点。在改革创新人民调解制度的过程中,要正确看待有些地方建立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既要看到它在适应社会需求上的有效作用,也要看到它对人民调解改革发展具有的积极意义,更要明确“大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区别。
  2、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肩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研究工作。根据形势任务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邀请法院业务骨干参与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邀请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人民法庭审判人员担任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员,深入人民调解组织调查研究,增强指导工作的实效性。配合人民法院,在严格条件的基础上,优先从人民调解员中选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组织诉讼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员参加开庭旁听,以案说法,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对经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要主动与人民法院联合沟通,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争取法院的大力支持与维护;对无效、可能撤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要及时总结分析原因,进一步规范改进,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质量,提高调解工作效益。
  3、加强司法所建设,提高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胡锦涛总书记在前不久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强调:“要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提高基层政法部门履行职责能力,切实把维护人民权益的职能落实到基层。”司法所作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既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者,又是村(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者,也是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疑难矛盾纠纷的具体承担者。司法所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高低。必须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和国务院“两所一庭”建设规划,强力促进司法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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