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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3-24
【实施时间】 2008-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 廉洁行政(10分) │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
  ││36.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一次扣10分 ││
  ││他利益的 │││
  │├───────────────────┼────────┼────┤
  ││3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一次扣10分 ││
  ││而被责令退还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
  │├───────────────────┼────────┼────┤
  ││38.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审│一次扣10分 ││
  ││批所收取费用的│││
  │├───────────────────┼────────┼────┤
  ││39.出现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一次扣10分 ││
  ├────┬───┼───────────────────┼────────┼────┤
  │群众评价│满意调│40.出现有效投诉、有效举报的 │一次扣5分  ││
  │(12分)│ 查 ├───────────────────┼────────┼────┤
  ││ │41.满意度调查结果为不满意或很差的│不满意一次扣5分,││
  ││ │ │很差一次扣10分 ││
  │├───┼───────────────────┼────────┼────┤
  ││服务态│42.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言行举止礼貌得│违反一次扣3分  ││
  ││ 度 │体,挂牌上岗,标识明确│││
  ││ ├───────────────────┼────────┼────┤
  ││ │43.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言辞适度,接听│违反一次扣3分  ││
  ││ │电话及接待申请人员用语规范│││
  ││ ├───────────────────┼────────┼────┤
  ││ │44.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违反一次扣3分  ││
  ││ │确│││
  ││ ├───────────────────┼────────┼────┤
  ││ │45.服务态度端正,不与申请人发生争执 │违反一次扣5分  ││
  ││ ├───────────────────┼────────┼────┤
  ││ │46.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达20分钟以上的│一次扣3分  ││
  ││ ├───────────────────┼────────┼────┤
  ││ │47.公布的咨询与投诉电话无人接听的│一次扣3分  ││
  ││ ├───────────────────┼────────┼────┤
  ││ │48.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违反一次扣3分  ││
  ││ │他活动│││
  └────┴───┴───────────────────┴────────┴────┘
  

  

  有关事项说明:

  


  一、测评方法

  (一)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按月进行,半年、年度的总分取月平均值。

  (二)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采取评分、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流程规范、期限合法、收费合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廉洁行政采取扣分制。群众评价(服务态度、满意调查)采取评分与扣分相结合。期限合法采取扣分与加分相结合。

  (三)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采用100分基准分制。部门的具体分值为:政务公开占10%,依法行政占70%,廉洁行政占10%,群众评价占10%。

  工作人员的具体分值为:政务公开占8%,依法行政占70%,廉洁行政占10%,群众评价占12%

  部门和工作人员每部分最低得分为0分。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规定的情形之一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分别扣5分和15分。

  (五)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情节轻微没有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按量化打分细则相关内容进行扣分。

  (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行为构成行政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在年度总分中一次性依次扣除10、15、20、30、40、50分。

  (七)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期限内提前办结的予以加分。在当月业务总数上,提前办结业务量占单位办结业务总数的比例达到10%的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0%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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