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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3-24
【实施时间】 2008-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2.服务态度。指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的评价。

  

第四章 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方式


  

  

  


  第九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实行量化测评,采用扣分制、评分制和加分制,每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测评。

  


  第十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方式:

  (一)通过系统实时采集行政审批的相关审批数据、过程以及现场监控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控。

  (二)通过系统实时采集到的信息,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投诉及时作出处理。

  (三)通过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满意度调查。

  (四)通过采用不定期、事前不通知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行政审批绩效情况的意见和发表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监控、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纪律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违纪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审批行政效能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对不配合和阻挠开展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其他非行政审批事项的绩效测评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

  2.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满意度调查表

  3.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

  4.行政交通监察告诫书

  

  附件1-1

  

  
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部门)

  


  
  ┌──────┬────────────────────┬───────┬───────┐
  │  内 容│  量化测评要求与标准  │扣分标准及理由│  被扣分数  │
  ├──────┼────────────────────┼───────┼───────┤
  │政务公开(10 │1.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公示行政审批的事 │违反一次扣5分 │ │
  │分) │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事地│ │ │
  ││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 │ │
  ││文本等内容 │ │ │
  │├────────────────────┼───────┼───────┤
  ││2.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 │违反一次扣5分 │ │
  ││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 │ │
  │├────────────────────┼───────┼───────┤
  ││3.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 │违反一次扣5分 │ │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应当在办公场所、│ │ │
  ││部门网站及行政审批网上公开 │ │ │
  │├────────────────────┼───────┼───────┤
  ││4.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告知行政审批申请 │违反一次扣2分 │ │
  ││人享有救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 │ │
  ││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 │ │
  │├────────────────────┼───────┼───────┤
  ││5.审查行政审批申请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 │违反一次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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