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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3-24
【实施时间】 2008-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承办人在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后,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集体研究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委托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委托方不按委托方的要求,错误实施行政审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义务,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按层级分工情况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合并使用第十八条所列追究方式。

  


  第二十条  被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对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纪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同一行政审批事项一年内被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两次以上的,按被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情形处理。

  不配合或者阻扰对其错误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被审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出现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五条  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违反纪律和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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