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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署名投诉并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办结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网站接收的不涉及行政审批问题的投诉,由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日常工作的机构转信访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向监察机关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监察机关对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投诉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查投诉情况时不得暴露投诉人身份。 第十八条 投诉问题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按照省纪委《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1995〕19号)有关规定,对投诉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惠州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本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客观公正地评价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绩效,发现和纠正问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结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是指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对行政审批实施的情况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并依据监控的结果,做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告诫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政;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 (四)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五)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六)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七)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五条 开展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其它行政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六条 建立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绩效测评情况通过适当形式每月公布一次。 第二章 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职责 第七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职责由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公室履行。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监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政效能和廉洁的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投诉; (三)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四)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活动中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三章 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将应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公开。 (二)依法行政。 1.流程规范。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依据、步骤、条件、数量及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期限合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期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3.收费合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4.监督检查。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5.法律责任。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应承担的责任。 (三)廉洁行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廉洁情况。 (四)群众评价。 1.满意度。指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满意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