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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3-24
【实施时间】 2008-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 │ │
  ││有陈述和申辩权 │ │ │
  │├────────────────────┼───────┼───────┤
  ││6.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 │违反一次扣5分 │ │
  ││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 │ │
  ││证 │ │ │
  │├────────────────────┼───────┼───────┤
  ││7.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申请人及 │违反一次扣5分 │ │
  ││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审批事项,决定│ │ │
  ││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按期组织│ │ │
  ││听证│ │ │
  │├────────────────────┼───────┼───────┤
  ││8.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 │违反一次扣2分 │ │
  ││、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 │ │
  ││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费的,应当在办公 │违反一次扣2分 │ │
  ││场所、部门网站公布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
  │├────────────────────┼───────┼───────┤
  ││10.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提供公众查阅│违反一次扣1分 │ │
  │├────────────────────┼───────┼───────┤
  ││11.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违反一次扣5分 │ │
  ││公布│ │ │
  │├────────────────────┼───────┼───────┤
  ││12.行政机关应当公示行政审批咨询电话和投│违反一次扣5分 │ │
  ││诉电话 │ │ │
  ├──┬───┼────────────────────┼───────┼───────┤
  │依法│流程规│1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违反一次扣3分 │ │
  │行政│ 范 │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 │
  │(70│ ├────────────────────┼───────┼───────┤
  │分)│ │1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违反一次扣3分 │ │
  ││ │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 │ │
  ││ │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 │
  ││ ├────────────────────┼───────┼───────┤
  ││ │1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违反一次扣3分 │ │
  ││ │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 ├────────────────────┼───────┼───────┤
  ││ │1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违反一次扣5分 │ │
  ││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 │
  ││ │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 │ │
  ││ │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
  ││ │17.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违反一次扣5分 │ │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 │ │
  ││ │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 │ │
  ││ │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 │ │
  ││ ├────────────────────┼───────┼───────┤
  ││ │18.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出具│违反一次扣5分 │ │
  ││ │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 │ │
  ││ │证 │ │ │
  ││ ├────────────────────┼───────┼───────┤
  ││ │19.应当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违反一次扣5分 │ │
  ││ │予行政审批的理由│ │ │
  ││ ├────────────────────┼───────┼───────┤
  ││ │20.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违反一次扣3分 │ │
  ││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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