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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3-24
【实施时间】 2008-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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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处理决定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本办法所称期限规定,遇法定节假日时顺延。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其他审批的预警纠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投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审批投诉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网站对市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提起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他途径提起的投诉,依照信访举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处理行政审批投诉,坚持事实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处理行政审批投诉,实行统一接收、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五条  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网站接收的行政审批投诉,由惠州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理工作。

  


  第六条  惠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网站受理下列行政审批投诉:

  (一)拒绝、推诿、不完全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的;

  (二)无合法依据以及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知情权的;

  (四)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五)在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行政审批申请人的;

  (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给行政审批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第七条  涉及重要、复杂问题的投诉,由市监察局直接办理;一般性的投诉,转由主管行政机关办理。

  


  第八条  行政审批投诉的办理方式,由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工作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市监察局审定。

  


  第九条  转由主管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审批投诉,市监察局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市监察局。

  


  第十条  转办投诉件,附《行政审批投诉转办函》。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转办函应当注明办理的期限,并移送投诉材料复印件。

  不宜转原件或复印件的,摘转投诉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或者投诉反映的问题已作出处理并整改的,可以终结调查。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视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改正;

  (四)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投诉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市监察局要求报送结果的,应当书面向市监察局说明延长办理期限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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