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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1.2.8 注重导游人事教育与业务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开展全员教育和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或120小时,具有相关激励机制 2.1.2.9 导游员中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大学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 导游员:特指专职导游(与旅行社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 2.1.2.10 拥有一定数量的外语语种导游员在岗 2.1.2.11 拥有一定数量的中级导游员在岗 2.1.2.12 拥有高级导游员在岗 2.1.2.13 拥有特级导游员在岗 2.1.2.14 专职导游员无IC卡扣分记录 2.1.2.15 专职导游员或聘用导游员无重大责任事故(如:甩团、弃团等) 重大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导游员自身主观原因,在团队操作过程中,给旅游者或旅游团带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状况。 2.1.2.16 专职导游员无治安处罚记录或刑事处罚记录 2.1.2.17 专职导游员年检率达到100% 2.1.2.18 导游人员无向游客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小费现象 2.1.2.19 导游及时填写并上交陪同日志,内容完整、详细、规范 陪同日志:应包括接待单位质量反馈情况、游客反馈信息、导游自身感受与建议、事故处理情况、团队计划执行情况等内容。 2.2.1.1 执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2.2.1.2 建立了及时付款、按时报账的管理制度 2.2.1.3 建立并执行坏账准备金制度 坏账准备金:按照我国的会计准则,坏账准备就是针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计提的收不回来的准备金。 2.2.1.4 具有财务分析制度 2.2.1.5 具有财务定期审计制度 2.2.2.1 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与状况,完整保存各种票据 2.2.2.2 团队经营没有零、负团费操作 零团费:也称“零接待费”,即地接社从组团旅行社得到的接待费为零。 负团费:旅游消费者把旅游的费用交给了出发地的组团社,而组团社却并没有把旅游的基本费用支付给旅游接待地的地接社,甚至让地接社以亏本的价格来接待游客或支付给组团社一定的费用,即地接社花钱买团。 2.2.2.3 企业不存在三角债务关系 2.2.2.4 财务上没有2年以上的烂账、死账、不明账 2.2.2.5 制定和执行正确的信用政策 信用政策:特指旅行社与其合作单位彼此确认的结账约定。 2.2.3.1 未向企业员工收取不合理的管理费用;未向导游或领队收取“人头费”、“保证金”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收取的各项费用 2.2.3.2 设有固定的学习培训经费预算,保证员工拥有必要的业务培训的经济支持 2.2.4 完善财务人事配备 2.2.5 使用财务管理软件 3.1 严格按照行业规定,加强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与设立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门市部:根据《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门市部统一规范为旅行社服务网点。(下同) 3.2 使用设立社统一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统一装饰和统一标识,并有规范的中外文说明 3.3 门市部从业人员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 3.4 门市部的设立符合行业规定、政策以及法律规章制度 3.5 门市部必须在旅游、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 3.6 门市部应在营业场所明显处悬挂相关营业资质证书或执照 3.7 门市部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执法检查活动 3.8 建立明确而详实的门市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 3.9 无变相外包经营 变相外包经营:是指旅行社总部与其部门之间实行了表面隶属关系却实质为部门独立经营核算的运营模式,即每个部门实为一家独立的小旅行社。 3.10 门市部不超范围经营或进行相关项目的违规广告 超范围经营:是指旅行社服务网点开展了招徕、咨询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4.1.1 严格按照国家行业规范提供接待服务,无损害旅游市场行为 4.1.2 杜绝使用黑车、黑导,自觉执行旅游定点制度 4.1.3 使用并与游客签订规范的旅游服务合同 规范的旅游服务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包括(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3)签约地点和日期;(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8)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1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1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1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等事项的合同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