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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1.3.1 使用省级以上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示范合同 4.1.3.2 合同填写规范,景点、交通、餐饮、住宿、购物等事项具体明确 4.1.4 无虚假、超范围经营广告 4.1.5 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和接待计划,不擅自增减旅游项目 4.1.6 服务项目变更经过游客签字认可或组团社传真确认 4.1.7 严禁对游客进行诱导或胁迫购物、增加旅游项目 4.2.1 质量管理实行专门管理与专人负责制 4.2.2 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与档案;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客户名称、性别、国籍、职业、身份、民族、参团时间、参团线路、联系方式等),档案符合文件格式和规范要求 4.2.3 实行全程质量跟踪服务 全程质量跟踪服务:是指游客在完整的旅游活动过程中享受的质量跟踪服务。 4.2.4.1 及时回收游客服务质量反馈表 4.2.4.2 不定期进行服务质量电话访问 4.2.4.3 进行游客服务质量调查问卷或抽样调查 4.2.4.4 随团随机聘请服务质量监督员 4.2.5 认真进行年度回访率统计与质量水平分析(具有文字、图表记录) 4.2.6 服务质量水平 4.2.7.1 受到游客书面表扬(需提供书面材料) 4.2.7.2 受到新闻媒体进行正面报道、推广(需提供媒体报道、推广材料) 4.2.7.3 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表彰、嘉奖(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表彰文件或嘉奖令) 4.3.1 通过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3.2 通过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4.3.3 通过“绿色环球21”国际旅游环境可持续管理体系认证 4.3.4 在营业场所或游客团队行程计划书中明确标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质量监督电话 4.3.5 与各合作单位签订服务质量承诺书(需提供签订的服务质量承诺书材料原件) 服务质量承诺书:是指旅行社与各接待单位就团队接待的规格、标准、质量要素、水平要求等事项的文字性约定。 4.3.6 实行明确的服务质量奖惩制度 4.3.7 设立固定的24小时旅游投诉热线电话,并向游客公示 4.3.8 落实游客投诉信息反馈制度,针对投诉内容给予游客及时答复 5.1.1 旅行社经营面积 旅行社经营面积:指总部行政区及业务区的使用总面积。 5.1.2 门市部经营面积 门市部经营面积:指旅行社各服务网点的使用面积总和。 5.2.1 管理人员数量 5.2.2 专职导游人员数量 5.3.1 营业场所必须处于非居民区,且为一定面积的非居民住宅用房 营业场所:针对性地指总部的行政区和业务区(不包括旅行社服务网点)。 非居民住宅用房:指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上的房屋使用性质为非居住用房或商居两用房。 5.3.2 具有基本经营必备的传真、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设备;开通独立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的咨询与预订服务(国际社需提供至少2种外语版本的网络平台) 5.3.3 具有旅游、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5.3.4 旅行社员工拥有统一着装,并挂牌、佩证上岗 5.3.5 拥有独立的游客咨询接待场所、休息区或旅游产品展示区,并有配套的接待设施,且相关装饰和标志有规范的中英文说明 5.3.6 营业场所提供本社的服务项目宣传品、旅游线路价目表、旅行社业务范围内的旅游目的地介绍和旅游交通图与时刻表以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发放的宣传品,以供游客咨询查阅(国际社应提供必要的外语版本的宣传品) 国际社应提供必要的外语版本的宣传品:主要指本社的服务项目宣传品和旅游线路价目表的外语版本。 5.3.7 具有供顾客使用的旅游电子信息查询系统,向顾客展示旅行社的产品与服务项目 供顾客使用的旅游电子信息查询系统:主要包括触摸屏式旅游电子信息查询系统和可供顾客自由进行旅游信息查询的电脑。 6.1 注册资本 6.2 银行信用等级 6.3.1 企业经营管理或服务质量被新闻媒体进行正面报道,引起社会强烈的正面反响(需提供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书面材料) 6.3.2 积极组织策划社会公益活动 组织策划:即指主办。 6.3.3 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 参与:是指协办或投入活动。 6.3.4 积极配合各级政府进行政治接待活动 政治接待活动:政府委托企业开展的非营利性的党政接待活动形式。 6.3.5 成功承办各级政府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 6.3.6 积极参与或配合各级政府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 6.3.7 积极配合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行业协会建设 积极配合:特指加入行业协会。 6.3.8 积极参加旅游交易会或推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