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统[2008]54号
【颁布时间】 2008-02-03
【实施时间】 2008-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我们对专项审计业务监理审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会计师事务所与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否经贵会认定,具有从事资产损失核销事项审计业务的资质。

  监理审核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经贵会认定的资产损失专项审计业务资质。××会计师经贵会核准具备从事资产损失专项审计业务资质。

  


  二、资产损失的形成原因是否经审计测试与获取相关证据

  监理审核结果:审计人员已按照其制定的审计计划,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实施了实质性测试,测试结果以金额计占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的%。并获取了相关的审计证据。

  (提示;如果监管审核中发现部分资产损失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或不适当,应当在监管结果中予以充分说明其证据暇次情况。)

  


  三、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的资产权属是否经审计测试

  监理审核结果: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申报资产损失的资产权属已获取了相关证据,确认了资产权属归申报企业所有。

  (提示;如审计报告中对部分资产权属不予以确认的,监管审核结果中应予以说明资产类别与金额)

  


  四、资产损失金额的计算过程与确认

  监理审核结果: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已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了分析性复核程序,确认了各项资产损失可以核销的金额,具体为:

  (提示:本部分内容应当按资产损失的类别撰写,参考文字如下)

  1、存货损失(资产类别) 企业申报核销金额 元,审计确认可以核销的金额 元,差异元。

  对企业已作申报资产损失而审计不予以确认的差异部分,审计人员已作审计说明,具体为:

  1、 因申报时间超过规定而不予以审计确认的为(提示:应列示审计报告中说明的资产类别与相应金额)

  2、 因资产损失证据不充分不适当而不予以审计确认的为:(提示:应列示审计报告中说明的资产类别与相应金额)

  3、其他原因不予以审计确认的为:(提示:应列示审计报告中说明的资产类别与相应金额,具体事实与相关法规性依据)

  监理审核结果:审计人员上述审计说明对不予以确认的资产损失的结论是合适的。

  (提示:如在“3”点不予以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中,审计人员未说明具体原因的,或说明不清晰、依据不充分的,则该段监理审核结果文字应为:

  审计人员未清晰说明因其他原因不予以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 元所依据的事实与相应的依据,审计结论存在暇次。)

  


  五、资产损失的责任分析与追究落实情况

  监管审核结果: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按照规定了解了与申报资产损失相关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制订与运行情况,作出相应的评价意见。对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情况作了相关了解说明

  


  六、其他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

  1、我们在监管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资产损失专项审计报告中尚存在以下问题:

  2、资产损失核销申报时间超过规定申报时间而审计予以确认的有:

  3、资产损失核销依据不够充分或适当而审计予以确认的有:

  4、资产损失核销中资产权属存在暇次的但予以审计确认的有:

  5、资产损失核销金额计算中依据不够充分而审计予以确认的有:

  (如不存在上述问题的,则监理审计意见应当说明资产损失专项审计过程是符合资产损失核销各项规定)

  6、损失财务核销审计阶段的监理过程中,我们仅对 公司所申报的资产损失审计过程实施监理,未对其所发生的全部资产损失实施监理,所以无法对 公司是否完整申报了应当核销的资产损失发表监理意见。

  7、××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业务实施的监理工作中,我们是对其发表的审计意见与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审计意见之间的相关性、充分性与适当性实施监理审核。

  


  七、报告使用范围说明

  本报告仅供贵委审批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告的全部或部分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附送1:××企业申报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请示(文号:)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文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月日

  

  中国  上海

  (事务所地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月日

  

  附件8

  

  
上海市国有企业损失资产的处置权移交协议

  (试行版)

  


  移交方: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