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审计基准日 审计基准日约定为 年 月日。 二、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协调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2、按约定的条件,足额按时支付审计费用。 (二)乙方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对丙方申报的各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审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客观、公正、合法的专项审计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对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审计结果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乙方不得将有关资料和信息泄露给甲方、丙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方。 (三)丙方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并承担责任。 2、对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其他在审计过程中所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3、对其提供的与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相关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提供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作出必要的承诺与说明。 三、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乙方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向甲方出具审计报告。 上述所约定的时间限制是建立在丙方及时、完整的提供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所需资料的基础之上的,如丙方不能在 年月 日之前提供完整资料而影响乙方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丙方自行负责。 如在审计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者甲方要求乙方增加审计内容,均需三方协商变更约定事项。 四、审计收费及支付方式 1、本项审计业务费用合计为(大写) 元。 2、乙方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约定的审计业务费。 3、丙方应将审计费用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后7日内支付给甲方,由甲方按照约定支付给乙方。 4、如因审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增加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在核实有关情况并同意后,可酌情延长本合同所约定的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并调高审计费用,丙方应当承担所增加的审计费用。 5、如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反甲方有关审计工作要求的,甲方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可酌情扣减审计业务费,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五、本约定书经三方签章后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六、签约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约定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 八、其他 甲方可对委托审计过程进行监控,并且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复核。 如有未尽事宜,三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6: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监理 业务约定书 甲方(委托方):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托监理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监理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目的和监理范围、监理基准日 (一)委托目的 1、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担任 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实施监理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以下监理业务并出具相关的监管报告。 (1)担任 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阶段监理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的相关事项发表监理审核意见,出具监理报告。 (2)担任 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移交阶段监理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的损失资产移交给资产经营公司的相关事项发表监理审核意见,出具监理报告。 (4)担任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处置阶段监理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经营公司就 公司的损失资产处置的相关事项发表监理审核意见,出具监理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