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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统[2008]54号
【颁布时间】 2008-02-03
【实施时间】 2008-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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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企业提出关于资产损失的申报。说明资产损失发生时间和金额、事由经过、清理、追索情况。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准,并提供董事会决议;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类似权力机构核批,并提供核准意见(核销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公司(企业)关于申报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请示》)。

  

  4、市国资委受理,并对实施审计和监理的中介机构统一组织招标。由中标审计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由中标监理的中介机构对实施资产损失审计的中介机构所实施的审计过程实施监理,出具监理报告。

  

  5、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由市国资委、审计机构、监理机构和企业签订业务约定书(具体格式参见附件5、6)。有关审计和监理费用,由企业划至市国资委指定的账户。

  

  6、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较大资产损失进行合规性核准,对符合要求的较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采用正式文函形式批复企业。

  

  7、企业收到市国资委同意核销的批复后,按照《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非正常经营损失的责任人,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8、企业应当根据批复结果将核销的资产损失向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由实施监理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理,出具监理报告;同时根据批复结果做好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账务处理工作。

  

  9、资产经营公司对接受所处置的资产损失的处置过程应当由实施监理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理,出具监理报告。市国资委将对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处置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复核。

  

  10、企业在做好当期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基础上,分析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落实后续的整改和建章立制工作。

  

第二章 资产损失成因及责任认定分析


  

  

  


  第五条  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包括客观和主观两类:

  

  1、客观原因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国际政治事件、市政动迁、国家征用、技术进步、市场价格变动等方面。

  

  2、主观原因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按决策内容执行、经营管理不善、违反法律法规等方面。

  

  


  第六条  对由于主观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企业应进行具体责任认定,说明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资产损失责任人按照其工作职责及职责履行情况分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具体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对造成的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当事人。

  

  (二)间接责任人是指在主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企业负责人。

  

  


  第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组成清理小组,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报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八条  资产损失申报的原则和主体

  

  1、资产损失申报的原则。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从严把握,做到“三不”,即事实不清不核销、程序不全不核销、责任不清不核销。

  

  2、资产损失申报的主体。按照核准权限,对限额以下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由所属企业集团核准,按季报市国资委备案(首次备案应同时报送企业集团核准办法);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由企业集团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资产损失申报时间

  

  1、企业集团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 -10月,企业集团一年内申报资产损失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2、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资产发生实际损失并取得确凿证据时起六个月内进行申报。

  

  3、资产发生实际损失并取得确凿证据的起始时间应当按下列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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