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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统[2008]54号
【颁布时间】 2008-02-03
【实施时间】 2008-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 乙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义务将不会构成其作为签约方在其它任何合同和协议的违约。

  3) 乙方确认并保证将认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五、 接受监理方监督

  甲、乙双方各自在此同意将完全接受和配合由市国资委指定的监理方对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监督,并为监理方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六、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有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双方在发生争议后的一个月内不能协商一致解决问题,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事项提请监理方出面调解解决。若监理方无法协调解决争议,则可分别上报市国资委寻求最终裁定。 在解决争议期间,对协议中其它无争议的条款和义务,双方应继续认真履行。

  


  七、其他事项

  1. 经市国资委同意,乙方可将受托处置损失资产授权由其所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全权负责处置。

  2. 甲方负责确保其下属相关企业遵守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

  3. 在损失资产的处置过程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有关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对相关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

  4.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经甲、乙双方事先书面认同。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补充。

  5.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和监理方各执二份。

  6.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下列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立即生效。本协议的终止日是市国资委对乙方递交的相关处置结案报告的认可批准日。

  

  甲方:  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地址:

  

  附件9:

  

  


  一、准予核销的资产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按照《关于对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批复》(沪国资委统[2006]122号),由××资产经营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企业损失的资产处置移交协议》(以下简称《移交协议》),协议移交值  元。

  


  二、核销企业损失的资产实际移交接受值

  我司受上海市国资委的委托,负责对损失的资产进行处置。按照协议移交值和《上海市国有企业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分类明细清单》,对准予核销损失的资产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实际接受××有限公司移交损失的资产值元,与协议移交值相等。详见附件《验收统计汇总表》。

  

  ××公司

  经办人:

  部门经理:

  

  
年 月 日

  


  附件10 :

  

  
监理报告(移交阶段)参考格式

  ××所专审字 [ 200  ] 第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公司(企业)向××资产经营公司移交经贵委审核批准核销的资产事项进行了监理审核。向××资产经营公司完整移交已经贵委批准核销并可以在会计账面注销的资产是××公司(企业)的责任;按照贵委批准核销的资产清单清点与接收前述资产是××资产经营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资产移交程序及移交资产方提供的移交清单是否与经贵委批准的资产损失相一致进行监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以及《关于做好年度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66号)等文件的要求对资产移交程序的合规性、××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移交验收手续进行监理审核。

  在本项监理审核中,我们实施了查阅××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资产移交验收报告(文号: ),抽查了资产交接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监理审核程序。

  


  一、我们对资产移交事项监理审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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