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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号
【颁布时间】 2011-01-23
【实施时间】 2011-0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号--发布关于原产于欧盟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接上页]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尽管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生产能力不断扩大,但由于中国国内产业出现大幅亏损,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申请企业投融资能力下降。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发展处于高成长阶段,市场需求旺盛,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表观消费量2007年比2006年增长10.72%,2008年比2007年增长14.17%。受市场需求的推动,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产能、产量均呈增长态势。虽然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量增长较快,但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始终处于较低水平,且在调查期内的大部分时间低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削减和抑制作用,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008年比2006年下降72.68%,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已低于或接近单位销售成本,导致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销售收入的增长受到严重抑制。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毛利率2006年和2007年为负值,2008年也处于较低水平。2006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已处于严重亏损状态,2007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亏损加剧,亏损额比2006年增加38.03%,2008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亏损额比2007年虽有所减少,但仍无法扭亏为盈。2006年、2007年和2008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率始终处于负值水平,分别为-34.88%、-31%和-1.84%。调查期内,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投资收益率也始终处于负值水平,期末库存大幅上升,现金净流量始终处于净流出状态,投融资能力下降,企业生产经营恶化,就业人数先升后降,调查期末比调查期初下降25.08%,产业成长明显受到抑制。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在其提交的《无损害抗辩意见书》和《史密斯海曼初裁评论意见》以及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和蒙古国代表团在其提交的《欧盟初裁评论意见》中均认为,中国国内产业多数经济因素和指标是积极的或者显示积极的发展趋势,因此中国国内产业不存在损害,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没有造成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

  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对欧盟和史密斯海曼初裁抗辩的评论意见》中认为,中国国内产业产销量的提升,是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国内需求和出口大幅增长的结果。同时,中国国内产业销售收入虽然出现增长,但受到被调查产品倾销进口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不断下降,销售收入增幅大幅低于销售数量的增幅。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审查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包括对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调查期内,由于中国社会公共安全越来越受到广泛重视,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表观消费量快速增加,中国国内产业的产能、产量、销售量和市场份额等部分经济因素和指标也相应有所好转。但由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受到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严重削减和抑制,呈逐年下降趋势,导致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销售收入的增长速度大幅低于销售数量的增长速度。同时,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大幅低于产量,导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库存大量增加。中国国内产业的产能、产量、销售量和市场份额的提高并没有给中国国内产业带来应有的利润,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始终处于亏损状态。

  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在其提交的《无损害抗辩意见书》和《史密斯海曼初裁评论意见》中认为,本案初裁中中国国内产业的部分信息和数据,如生产经营状况、员工数量等与申请企业上市母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和数据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的信息和数据不一致。同时,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在其提交的《对申请企业初裁评论的反驳意见》中认为申请企业的上市母公司在多份公开文件中指出,出口是其财政困难的起因而不是其总体经营状况良好的原因。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对欧盟和史密斯海曼初裁抗辩的评论意见》中认为,申请企业提出的以及本案调查的是涉案产品的损害状况。依靠其他产品和出口的支持,调查期内申请企业总体经营状况表现不错,但是由于倾销进口的影响,在涉案产品方面申请企业遭受了实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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